一、行政执法可停止强制执行吗?
就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来说,其不具有强制执行依据的效力。因为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依据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虽然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行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但执行和解协议的,已经不完全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能否履行、如何履行从严格意义上讲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事情。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由此可以看出,法院的执行机构不能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甚至在某种情况下,也是当事人自行缓解矛盾的方式。在实践中,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他们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时,执行人员应该告知他们执行和解的法律后果,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执行和解确定的方式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对原审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告知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这种恢复原审法律文书的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才能启动,法院不会、也不能依职权强行恢复。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申请人没有在法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那么,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还是可以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持执行和解协议,在不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限内,另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二、"如何中止对行政许可的执行?"
行政许可是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标准颁发的。它与申请人特定的情况和条件是紧密联系的,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实质就是行政机关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过程。行政机关所颁发的许可与被许可人的条件和情况是紧密联系的,被许可人转让已获得的行政许可,将会造成经济、社会秩序混乱,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得转让。法律对此专门规定,出借、出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吗?
责令改正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令改正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
因此,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改正决定的,相关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五、"行政处罚可以不申请强制执行吗?"
法定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清偿顺序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
六、"法院能否查封被诉方财产?"
肯定能够查封、冻结另一方的财产。
七、申请执行时,法官违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是交通意外,我没本领赔偿,找法官要求用人资偿还,两年来薪水全部被划扣,我向法院提议执行异议近两月,至今未见答复,导致家庭生活不能前行。要怎样办?
八、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怎么办?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向其所在检举反应。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参照《人民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十五条;依照规定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扩展资料执行员是审判活动的主体,代表人民行使生效裁判案件的执行权。在院长、局长领导下完成各项执行任务。在任职期间,法律规定和分工,依法对下列案件行使执行权1、本院审理终结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以及刑事一审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案件;
2、经济合同促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裁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一方当事人逾期不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的案件;
3、公证机关作出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申请执行的案件;
4、外地人民委托执行的案件;
5、上级人民指令执行的案件;
6、本院领导交办的执行案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人民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2]《人民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强制执行不可许的禁止行为申请执行的合法性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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