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合同的效力标准
行政合同效力主要包括主体标准、目的标准与行政优益权标准三种。1、主体标准、即主体之一是否为行政机关。
2、目的标准,即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公共利益还是签约主体的个体私利。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完成行政任务,为公共利益;民商事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合同主体的个体利益。
3、行政优益标准,即从合同主体是否享有行政优益权进行判断。
二、合同无效的管辖标准
律师解答
确认无效合同的管辖首先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确定管辖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事后达成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未事前约定,事后又无法协商确定管辖权的,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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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三、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
法律分析格式合同判断效力的方式是1、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2、是否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
3、是否造成对方人身损害;
4、以及是否有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本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无效的情形。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义务,或者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律师提示以上是“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问题的详细解答。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可能存在差异,建议点击页面咨询按钮,与听律网专业律师团队取得联系,我们可1对1为您定制解决方案。相关补充1格式合同是不是无效合同?格式合同并不等于是无效合同,只是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时才会属于无效合同。格式合同法定无效的情形分别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法律其他规定。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义务,或者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的产生条件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相关补充2格式合同中的什么条款是无效的?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义务,或者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产生条件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全国有效,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有效,规章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分。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合同的效力标准是行政合同效力标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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