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二、"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法院"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十九条
[1]《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诉讼法院不立案怎么办?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法律分析
若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拒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四、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情形如下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9.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10.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法院应当基于实际的矛盾纠纷原因以及证据来进行判决处理,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显然是无法进行合法的司法审理的,这时可以按照驳回起诉的程序来退回诉讼案件,但需要实际向起诉人员说明相关情况。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五、具体行政行为被诉人民法院如何撤销判决?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即可做出撤销判决。另外,对于被人民法 院判决撤销的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最高法院解释》第59条作了补救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 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①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②责令被诉讼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④发现 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法院解释》 第59条
六、"行政诉讼中,法院需要证明当事人提交的诉讼状是否为原件?"
行政机关不服一审行政裁判提起上诉,上诉状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公章。 我所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具体情况可来电询问,我俩可进一步指导和帮助你,欢迎你任意来电。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诉讼在哪些情形下法院会在立案之后裁定驳回起诉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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