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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可因情况改变处罚建议并依法做出处罚决定

来源:法否网 2025-12-01 20:14:45 2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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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可因情况改变处罚建议并依法做出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可因情况改变处罚建议并依法做出处罚决定

一、"行政处罚决策行政机关负责人改变处罚建议的必要性"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进行审查,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该法律法规明显授权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罚决定。而不是必须依照案件调查人员意见决定,这也是行政责任制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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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二、"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哪些处罚相关信息?法律有何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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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三、公安机关是否必须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行为具备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通过这一法律形式,确定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效力,对被处罚人产生约束力。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这一规定,无论是当场处罚还是依照一般程序作出的处罚,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都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要求公安机关一定要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还在于处罚决定书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一方面,决定书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处罚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的接受处罚;另一方面,决定书也是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申请国家赔偿的重要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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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六条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可改变处罚建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进行审查,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该法律法规明显授权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罚决定。而不是必须依照案件调查人员意见决定,这也是行政责任制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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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五、"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实际情况改变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在上文中也回答了行政处罚是否可以进行变更,我国也是在各个方面都保障着公民的权益,如果当事人对行政部门进行的行政处罚不认同,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申诉,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公民的此项权利,希望以上信息对大家有所帮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2]《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1]《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2]《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六、行政诉讼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政府部门需要重新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書嗎?

行事判决作出后,依据判决是否撤销原行政决定,如果不撤销则可依判决书直接变更处罚金额,无须重新作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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