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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11-11 15:15:55 1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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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证明对象,也称为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简单说就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但是,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应当成为证明对象。免证事实的范围

1、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说十月一日是国庆节,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从西边落下去,初一、十五月亮会圆。这些当事人都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

2、自然规律及定理比如说112、三角形三个内角之和等于180度、两点确定一条直线、三点确定一个平面这些都属于自然规定和定理。

3、推定的事实通过基础事实的证明就能得出结论事实的存在。换言之,作为当事人,结论事实是需证明的。只需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就能证明出结论事实的存在。比如说甲于05年1月1日死亡,这是一个基础事实,可以得出的结论事实是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很明显甲在05年1月1日死了,到了1月2日就应该是停在停尸间或停在火葬场等待火化的。肯定不可能和张三打麻将。如果当事人要证明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这个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只需要证明一个基础事实就是甲在05年1月1 日死亡就可以了。所谓的推定的事实并不需要证明,并不是说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并不需要提供证明,而是说对这个结论事实不用证明。就是在推定时把结论事实的证明对象转化成基础事实的证明对象。

4、预决的事实就是为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者仲裁文书,所确定的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比如说在前面已经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书,某某房屋属于张三所有,对于张三而言就不必证明了。他在后面的案件当中只需要把判决书拿出来由于前面的判决对于这个事实已经认定,因此,在后面就无需再作证明。所以所谓的预决的事实就是指在先前的判决、裁定、仲裁文书当中,已经为法院或仲裁机关所认定的事实,那么当事人在后面的诉讼当中就无需予以证明。

5、如果某一个事实已经被公证文书所认定的,在法庭上当事人也不需要再行证明。所以现在在一些重要的情况发生之后,做一个公正是解决日后纠纷的一个很好的手段。

6、自认的事实自认是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做出的对己方不利的陈述,就叫做自认。自认的事实一旦做出之后,法院是会采信它。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对于某一个事实就不需要做出一个证明了。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也称为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简单说就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但是,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应当成为证明对象。

2、免证事实的范围

1、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说十月一日是国庆节,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从西边落下去,初
一、十五月亮会圆。这些当事人都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

2、自然规律及定理;比如说1+

1=

2、三角形三个内角之和等于180度、两点确定一条直线、三点确定一个平面这些都属于自然规定和定理。

3、推定的事实;
通过基础事实的证明就能得出结论事实的存在。换言之,作为当事人,结论事实是需证明的。只需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就能证明出结论事实的存在。
比如说甲于05年1月1日死亡,这是一个基础事实,可以得出的结论事实是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
很明显甲在05年1月1日死了,到了1月2日就应该是停在停尸间或停在火葬场等待火化的。
肯定不可能和张三打麻将。如果当事人要证明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这个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只需要证明一个基础事实就是甲在05年1月1 日死亡就可以了。所谓的推定的事实并不需要证明,并不是说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并不需要提供证明,而是说对这个结论事实不用证明。就是在推定时把结论事实的证明对象转化成基础事实的证明对象。

4、预决的事实;就是为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者仲裁文书,所确定的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比如说在前面已经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书,某某房屋属于张三所有,对于张三而言就不必证明了。他在后面的案件当中只需要把判决书拿出来由于前面的判决对于这个事实已经认定,因此,在后面就无需再作证明。所以所谓的预决的事实就是指在先前的判决、裁定、仲裁文书当中,已经为法院或仲裁机关所认定的事实,那么当事人在后面的诉讼当中就无需予以证明。

5、如果某一个事实已经被公证文书所认定的,在法庭上当事人也不需要再行证明。所以现在在一些重要的情况发生之后,做一个公正是解决日后纠纷的一个很好的手段。

6、自认的事实自认是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做出的对己方不利的陈述,就叫做自认。自认的事实一旦做出之后,法院是会采信它。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对于某一个事实就不需要做出一个证明了。

三、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1、证明对象,也称为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简单说就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但是,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应当成为证明对象。

2、免证事实的范围

1、众所周知的事实
比如说十月一日是国庆节,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从西边落下去,初一、十五月亮会圆。这些当事人都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

2、自然规律及定理
比如说三角形三个内角之和等于180度、两点确定一条直线、三点确定一个平面这些都属于自然规定和定理。

3、推定的事实
通过基础事实的证明就能得出结论事实的存在。换言之,作为当事人,结论事实是需证明的。只需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就能证明出结论事实的存在。
比如说甲于05年1月1日死亡,这是一个基础事实,可以得出的结论事实是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很明显甲在05年1月1日死了,到了1月2日就应该是停在停尸间或停在火葬场等待火化的。肯定不可能和张三打麻将。如果当事人要证明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这个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只需要证明一个基础事实就是甲在05年1月1 日死亡就可以了。所谓的推定的事实并不需要证明,并不是说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并不需要提供证明,而是说对这个结论事实不用证明。就是在推定时把结论事实的证明对象转化成基础事实的证明对象。

4、预决的事实就是为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者仲裁文书,所确定的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
比如说在前面已经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书,某某房屋属于张三所有,对于张三而言就不必证明了。他在后面的案件当中只需要把判决书拿出来由于前面的判决对于这个事实已经认定,因此,在后面就无需再作证明。所以所谓的预决的事实就是指在先前的判决、裁定、仲裁文书当中,已经为或仲裁机关所认定的事实,那么当事人在后面的诉讼当中就无需予以证明。

5、如果某一个事实已经被公证文书所认定的,在法庭上当事人也不需要再行证明
所以现在在一些重要的情况发生之后,做一个公正是解决日后纠纷的一个很好的手段。

6、自认的事实自认是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做出的对己方不利的陈述,就叫做自认
自认的事实一旦做出之后,是会采信它。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对于某一个事实就不需要做出一个证明了。

五、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指用于证明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法律事实和证据。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定义证明对象又称证明客体,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加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辨、反驳和提出反诉所的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所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其他事实,都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 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特征

1、证明对象的确定有赖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

2、证明对象是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

3、证明对象是必须以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

4、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联系。 成为证明对象的三个条件

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或者是实体法上的意义,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义;

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的免证事实。 需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即证明对象

1、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

3、证据材料;

4、习惯、地方性法规(主要指非法院本地区的)和外国法;

5、特别经验,主要是指专门性的特殊行业的经验。 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

1、自然规律及定理;

2、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3、众所周知的事实;

4、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民事诉讼中的所涉及到的证明程序中必须包含着明确法定的证明对象,并且在审判过程的质证环节得到体现,否则将对该证据的提出者即当事人产生不利的后果甚至是影响了法官对证据的看法。

六、"证明对象民事诉讼的必要条件"

法律分析证明对象,也称为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简单说就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但是,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应当成为证明对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律师提示以上是“哪些是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问题的详细解答。专业的问题建议交给专业的人来解决,如果您还有疑虑,可以联系听律网律师为您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相关补充1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哪些1、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情,而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情只有通过证据才能查清,故案件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因此,据以定案的证据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包括查证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经过当庭出示、质证等法定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对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关于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标准,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的定罪量刑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了,证据才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相关补充2哪些情况民事诉讼证据无效当以下情况发生民事诉讼中证据无效(一)审判员审定证据不是原件、原物,或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二)审判员审定证据与本案事实不相关;(三)审判员审定证据的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四)审判员审定证据的内不真实;(五)审判员审定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七、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哪些?

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但是,《证据》规定了一些免证事实,从学习、考试的角度看,大家应当重点掌握免证事实的范围,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应当成为证明对象。

1、免证事实的范围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说十月一日是国庆节,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从西边落下去,初一、十五月亮会圆。这些当事人都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自然规律及定理;比如说1

1=

2、三角形三个内角之和等于180度、两点确定一条直线、三点确定一个平面这些都属于自然规定和定理。推定的事实;通过基础事实的证明就能得出结论事实的存在。换言之,作为当事人,结论事实是需证明的。只需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就能证明出结论事实的存在。比如说甲于05年1月1日死亡,这是一个基础事实,可以得出的结论事实是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很明显甲在05年1月1日死了,到了1月2日就应该是停在停尸间或停在火葬场等待火化的。肯定不可能和张三打麻将。如果当事人要证明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这个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只需要证明一个基础事实就是甲在05年1月1 日死亡就可以了。所谓的推定的事实并不需要证明,并不是说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并不需要提供证明,而是说对这个结论事实不用证明。就是在推定时把结论事实的证明对象转化成基础事实的证明对象。预决的事实;就是为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者仲裁文书,所确定的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比如说在前面已经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书,某某房屋属于张三所有,对于张三而言就不必证明了。他在后面的案件当中只需要把判决书拿出来由于前面的判决对于这个事实已经认定,因此,在后面就无需再作证明。所以所谓的预决的事实就是指在先前的判决、裁定、仲裁文书当中,已经为法院或仲裁机关所认定的事实,那么当事人在后面的诉讼当中就无需予以证明。如果某一个事实已经被公证文书所认定的,在法庭上当事人也不需要再行证明。所以现在在一些重要的情况发生之后,做一个公正是解决日后纠纷的一个很好的手段。自认的事实自认是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做出的对己方不利的陈述,就叫做自认。自认的事实一旦做出之后,法院是会采信它。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对于某一个事实就不需要做出一个证明了。

2、证明对象的范围民事实体法事实;比如原告要证明原告要主张被告向他还款一万块钱,原告就必须要证明以下事实第一个要证明存在过借贷合同,双方曾经有过借贷协议。第二个要证明被告确实从他手中拿手了借贷合同当中所约定的数额的金钱。这些事实都被称为实体法的要件事实。原告必须证明了实体法事实之后,才能主张他的权利。实体法事实成为一个证明对象,这是第一类证明对象。程序法事实;比如说原告主张法官回避,理由是法官曾经接受到被告提供的利益。如果原告要想用这个理由申请法官回避的话,原告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些问题。由于这些问题是一个程序法问题,所以我们说程序法应该成为一个证明对象。证据事实;有的时候,证据本身也会成为证明对象,因为证据本身是一种现存的事实,而这个现存的事实本身是不是真实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话,提供证据的当事人要证明这个证据是真的。比如说原告拿出一张借条说被告曾经借了他一万块钱,并且写了张欠条,被告说,欠条并不是我写的,上面签名是伪造的,究竟这个欠条是真的还是假的,就要证明,原告可以申请鉴定机构对签名的真实性做出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就是要证明这张欠条,这个证据本身是不是真的。这样,证据本身就成了一个证明对象。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习惯。(本国法不属于证明对象)如果一个当事人在法庭上面主张适用外国法或主张适用地方性法规和习惯,当事人就应当把外国法的及地方性法规的交到法庭上去。因为作为法官他只有义务了解本国的法律和法规,而对于外国的法规法律,以及地方性法律及习惯,是没有义务了解,也是不可能了解的。所以当事人如果想让法官用这种法律制度,用这些地方性法规及习惯,就必须把这些告诉法官。综上所述,相信大家已经对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都有哪些这一问题有所了解了吧。在民事诉讼中,所有存在争议的案件,一般情况下都需要进行证明的。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都将可以成为证明对象,所以大家更应该掌握免证事实的范围。

八、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程度是什么?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要是指证据的关联性特性,即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内在的联系程度。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即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有必然联系。民事诉讼中,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即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比如,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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