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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申请书怎么写交通事故申请处理程序

来源:法否网 2025-11-22 19:39:46 40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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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申请书怎么写交通事故申请处理程序
交通事故申请书怎么写交通事故申请处理程序

一、交通事故申请书的书写规范如何写一份交通事故申请書。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岁,民族族,单位市公司员工,地址省市区街委组,电话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岁,民族族,单位市公司员工,地址省市区街委组,电话请求事项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简要事故简要经过)

200年月日时分,被申请人驾驶A号牌小汽车在国道线加米处将申请人撞伤。经市交警支(大)队调查,作出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医疗(法医)机构鉴定,申请人身体部位造成伤,经住院治疗,现已医疗终结。申请人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的人身损害已达伤残程度。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委托伤残评定申请。并请向申请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机构,供申请人选择。交通警察大队二00年月日附1、交通事故认定书2、医疗(法医)鉴定4、相关材料。如有需要可以通过我们听律网网委托您所在地区的律师来帮助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撰写指南"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人
家庭地址县镇平西路号
身份证编号
被申请人陈男21岁浙江人、
家庭住址县镇村154号
身份证编号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09第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月17日1时许,申请人驾驶浙号大型卧铺车,从福建省石狮开往方向,途径104国道线县镇路段,在车辆临近被申请人大约2米距离时遇被申请人突然自左向右横穿公路,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请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2009年1月17日1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近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这是任何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请人思想而导致的,所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申请人套上这一条法律是错误的。
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09第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00九年二月五日
附证据卫星定位表2张。

三、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认定如何进行复核?

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进行举证,由法院结合证据进行判断。但是由于自行举证的难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对交通事入认定书有异议的,还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每种责任具体的承担比例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需参照当地规定确定。

四、交通事故如何申请调解?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申请调解的条件要求1、必须是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则不能进行调解。

2、必须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损害赔偿调解。1各方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均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则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调解申请;2当事人申请复核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的,则在收到原办案单位重新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损害赔偿调解申请;3当事人申请复核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的,则在收到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提出损害赔偿调解申请。

3、提出损害赔偿调解必须是书面申请,不能采取口头形式。二、什么时候开始调解?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1伤者治疗基本结束、痊愈出院或者出院疗养,没有留下残疾的;2当事人可能已经留下伤残,但是书面表示放弃申请伤残等级评定的。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指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伤残评定结论之日起开始计算调解时间)。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三、什么时候会终止调解?

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4、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四、调解是必经程序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听律网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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