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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是谁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11-26 02:02:19 2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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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是谁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是谁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是什么,法律上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我们国家《行政强制法》当中明确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指的就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当中,会有防止证据毁损的相关情形发生,对此采取限制性的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能否起诉,法律上有具体规定吗?

行政强制执行可以起诉。对于行政强制执行不符的情况之下,当事人是可以申请进行行政复议的,也可以选择到人民法院来进行起诉,因为我们国家法律监督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实际上也是属于可诉的具体行为当中的一种。

三、"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管辖规定"

行政机构申请强制执行,要向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提交申请书,说明强制执行的理由,行政处罚的决定是由行政机构作出的,处罚作出之后,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行政机构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四、没收程序的管辖法院是谁?

没收程序管辖法院是一审的法院,没收财产的判决一般都是法院执行的,如果必要,可以和公安机关一同执行,财产案件一般是第一审的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的,不一定是中级法院。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从这一条看来,行政复议至多是“责令”,并无强制执行权。但《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好象与第三十二条矛盾,但可以证明,行政复议机关是有强制执行权的,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二条
[1]《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2]《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二条

六、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和依据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法律强制执行有什么前提条件?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 ,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

2、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

3、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就是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

4、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

5、是符合人民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申请执行。二、强制执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1、经县级政府批准,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限期拆除)并公告;

2、实施前须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7、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七、申请强制执行时限是否与诉讼效果相同?

能够向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借口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借口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罚;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降职、撤职、炒鱿鱼的行政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二条
[2]《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七条

八、法院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时,如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作出决定前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再次作出具体行政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做法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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