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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规定的担保物权是什么意思该如何规定的?文章

来源:法否网 2025-11-20 23:12:43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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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规定的担保物权是什么意思该如何规定的?文章
法律上规定的担保物权是什么意思该如何规定的?文章

一、法律上担保物权的含义与规定

确保债务正常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就是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是相对应的,属于物权的一种,一共包括三种权利,分别是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担保物权具有随附性的特点,因债权的存在而存在,债权消失担保物权消失。

二、"担保物权的取得方式与法律规定"

担保物权的取得方式有抵押或者是质权、以及还有留置的方式获得,一般双方可以通过纸质的合同来进行约定,只要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所存在的物权就会归他人所有。

三、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四、《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五、"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包含什么?"

担保物权包括的范围是担保的主债务以及由主债务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还包括因为保管担保物产生的保管费用和为了实现担保物权而产生的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六、《物权法》的担保物权规定

答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

七、担保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是指对担保物的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抵押权等担保权设定后,若担保人或等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价值贬损的,担保权人可对担保人、第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等。其中,对担保人行使的权利,又称保全权。

八、《物权法》和《担保法》对担保物权的时限规定有何不同?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所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即债权人应该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该等规定短于担保法所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注意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九、《物权法》和《担保法》对浮动担保的规定有何不同?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担保法未承认浮动担保。物权法在此又是一大进步,并且,未将适用范围仅仅限定于公司法人上,合伙、个体户也可以享受。浮动担保物权的行使,是以破产清算制度为依靠的。因此,梁慧星教授对物权法此条持有异议。破产法的通过与施行,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弥补,只是仍然有不足之处。注意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十、"《物权法》和《担保法》在登记制度上的规定有哪些不同?"

在登记制度上,物权法比现行制度大为简化,并限制登记机构利用职权之便设置令当事人十分厌恶却又无可奈何的障碍,比如不动产评估。在担保法下,登记机构常引用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评估报告,并限制登记的债权不得超过不动产的评估价值。而为令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债权人常常不得不设法将抵押物评估价值抬高。物权法在这点上,可谓做了件小功德。注意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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