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有变吗?"
合同解除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债务人承担的责任为前提,并以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限。1、主合同尚未开始履行就解除的,担保债权没有发生,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2、主合同是因债权人的责任而解除的,债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五、合同解除后,担保人的责任是否消失?
合同解除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还存在,因为合同解除之后,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消灭,此时还会存在违约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法律关系,此时担保人需要就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的违约责任等承担担保责任。
七、民法典合同编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1、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3、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4、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未依法诉讼、仲裁的,破产程序终结后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5、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6、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7、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保证8、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9、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10、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11、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12、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可以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13、保证人不知情为债权人借新还旧而提供担保的,从无效变为撤销14、债务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人的保证并存时,保证人有可能免责15、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16、非营利机构不能做保证人从上述的16条法律要点中,我们可以看出债权人承担的风险要远远高于保证人。债权人与保证人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现在的民法典也着重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八、取保候审限制期限和过期的期限,以及担保人与法律责任的关联。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九、民法典规定保证责任后有权追偿吗
法律分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追偿。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债务,保证人合同的预定承担了其保证范围内的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连带债务中的追偿权,是指连带债务人承担债务超出了其按照内部关系应分担的部分时而享有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追偿吗”相关。如果您的疑惑未得到解决,可点击页面咨询按钮,详细输入遇到的法律问题,以获得律师更精准的解答。相关补充1民法典保证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是合同约定来承担,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相关补充2民法典保证怎么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是合同约定来承担,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七百条
[2]《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
十、连带责任保证六个月内承担责任不履行,六个月后保证人就是无责吗?
你好,保证人的职责需联盟合同商定确定。
十一、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以及保全,保证人还有职责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第85条所限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够清偿债务时,即使奏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受职责,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职责范围内的财产。在该案中我俩能够明显地看出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是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出现的,能够视为执行保证,因此依据上述条款能够直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 第85条
十二、民法典保证合同保证人责任变化
《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保证人责任主要变化有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从原来的2年缩短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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