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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会中止执行吗

来源:法否网 2025-11-03 09:23:24 1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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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会中止执行吗
行政诉讼会中止执行吗

一、行政诉讼中的执行中止条件

一般不会,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民事再审会中止执行吗?

不是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停止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一)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向原审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公民之间的案件大多为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民间借贷、邻里纠纷等案件,一般争议标的额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甚至诉讼标的额小于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费用。(二)上述案件当事人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经审查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应依法受理。原审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后,按照当事人是否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对案件进行第一次分流。当事人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审查申请再审的主体、事由、期间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申请再审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三)上述案件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经原审法院释明,当事人同意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依法受理;当事人坚持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在一个月内将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案件卷宗和释明情况一并报送上一级法院。

三、行政诉讼中能否中止执行时效?

提起行政诉讼,除存在法定情形外,原则上行政行为不中止执行。 法条链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行政执行无效时限为哪一天?

执行案件终结前都有效

五、申请强制执行时限与判决效力相关么?

能够向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借口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借口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罚;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降职、撤职、炒鱿鱼的行政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二条
[2]《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七条

六、执行局的执行人员有权强制执行吗?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强制执行后,会依法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如直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财产、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车辆、房屋等。若确无可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另一方有可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裁定,以及刑事裁判、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限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限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组织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路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限定向人民法院提议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保证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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