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欠债可以要求其总公司清偿吗?
分公司的债务按照以下步骤来清偿
首先,用分公司的财产来清偿。
虽然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它是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需要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
然后,分公司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的,由总公司清偿剩下的部分。
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分公司在管理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实质上也是总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就要总公司对其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债务金额大小选择被告在小额诉讼中,将分公司列为被告,只要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不需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只有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较大时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需要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民法典对公司停业了怎么追偿债务没有规定,但《公证法》规定,公司停业后要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在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及时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是追偿债务主要的方式。
二、分公司欠债能否要求其总公司清偿
分公司欠债总公司当然应当还。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它只是一个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其经营过程中欠的债务应当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十四条
三、分公司欠债是否可以要求其总公司清偿?
分公司欠债能要求其总公司清偿。分公司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因为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不能独立申报债权,不能申请破产,但是应当领取营业执照。
四、分公司欠债总公司是否有补充偿债义务
有的。1、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九种情形,其中第5、项规定的情形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可见《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把分支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同列为当事人资格的诉讼主体,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于分支机构的当事人能力予以确认。由于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自己名义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当的民事活动的法律特征,其完全可以作为合同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参与相应的民事活动。
五、公司清算是否需要偿还外债?
1.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清算要偿还外债,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六、"分公司破产清算时,能否先清偿自身债务后清偿总公司债务?"
公司法人在清偿偿还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花费。破产花费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置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花费。例如,破产诉讼的花费、聘任工作人员的花费等。民事诉讼法限定,公司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花费后,按照下列步骤清偿债务1.破产公司所欠工人薪水和劳动保险花费。公司工人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公司所欠工人薪水和劳动保险花费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工人再次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公司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公司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偿还公司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公司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步骤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步骤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步骤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步骤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够清偿同一步骤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时如何清偿债务?
企业不足以清偿时,由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法》之规定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七条
[2]《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
八、企业破产清算债权人能否申请债务清偿?
《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这一规定,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即破产原因有两种。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九、某国有独资公司欠债情况核查,如何清偿债务?
你好,向法院诉讼。
十、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是否需要负责清偿债务?
按规定,正常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债务,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必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得股权。所以,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就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跟股东没有关系。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1、股东出资不实就是指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没有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需要注意地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就会要求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如果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被起诉,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就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没有存在这些材料,那么就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2、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作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无力还债被起诉,公司股东可能就要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如果其按认缴的股份比例出资完毕,他的义务就已经完成了,那么就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其出资不实或者中途抽逃资金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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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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