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件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如何规定?
本罪的立案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参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的最新规定。1、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同时构成下列情节的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最高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件司法解释的制定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该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该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五、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以行贿罪为由,对未被控犯行贿的公民进行拘留?
犯罪嫌疑人本人不认罪,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法院判刑
六、对单位行贿的判刑及其处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单位行贿如何判刑处罚?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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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在刑法分则中将贪污贿赂罪列为专门一章,作为独立的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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