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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再审程序中哪些情形适用发回重审

来源:法否网 2024-12-29 14:12:37 14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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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再审程序中哪些情形适用发回重审
上诉再审程序中哪些情形适用发回重审

一、行政诉讼法第82条规定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哪些

【问题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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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二、民事诉讼再审过程中被发回重审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民诉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
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无论是在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还是在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一定以裁定撤销原决为前提条件,即二审中发回重审需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而经过两审终审后的审判监督中发回重审则需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实际上案件重新回到了未审理的状况。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引用法规
[1]《民诉意见》 第181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三、重审需要再次质证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重审是需要再次质证的。对于当事人来说,证据应当比以前的证据更有说服力,否则不予再审。原告提出证据时,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质证,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在法院主持下,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据的存在和大小进行说明和质疑的活动或过程当事人和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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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四、刑事诉讼重审再审和提审有什么区别

刑事诉讼再审和提审区别有再审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一些错误。提审主要是上级的人民法院为了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是裁定的一些错误。两者的含义、提起的主体都是不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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