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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否网 2025-01-10 20:47:06 1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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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一、大病保险的承办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1、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应当规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应当及时建立。

2、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第五条
(一)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支付范围、最低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意见。
(二)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招标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三)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引用法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第五条

二、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一)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支付范围、最低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
(二)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招标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三)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四)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专业队伍,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优化服务流程,为参保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优势,简化报销手续,推动异地医保即时结算。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三、大病保险承办服务的规定

1、对大病保险承办服务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应当规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应当及时建立。

2、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第五条
(一)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支付范围、最低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意见。
(二)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招标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三)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引用法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第五条

四、大病保险承办服务规定

1、对大病保险承办服务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应当规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及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应当及时建立。

2、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第五条
(一)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支付范围、最低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意见。
(二)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招标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三)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引用法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第五条

五、保险公司的大病保险理赔流程

在保险公司的投保流程中,理赔一直是最重要的环节。事实上,很多投保人在理赔这一环节上总是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导致理赔难。那么,保险公司怎么理赔,下面大家就随着本文一起去了解下吧!保险公司理赔流程是怎样的保险公司理赔,是指在保险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保险法》第

22 、

23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公司理赔流程主要有两种方式,分别是赔偿和给付。其中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公司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赔偿的了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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