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犯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定法律和规定概述
累犯死缓限制减刑的相关规定是,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死缓,且犯罪分子构成累犯,一般情况下要限制减刑,除此之外,若犯罪分子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抢劫、爆炸等恶性刑事犯罪被判处死缓的,通常情况下也会被限制减刑。
二、"死刑缓期期满后如何处理?"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针对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1.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2.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进行严重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所谓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作出有罪判决书。在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执行死刑。延伸阅读量刑刑事诉讼法全文EndFra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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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缓是什么意思?
死缓并不是指两年后执行死刑。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简称,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一般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死缓不是独立刑罚,只是死刑的执行方式。
四、"死缓减刑条件和限度死刑犯如何获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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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五、"死缓一项不涉及减刑的刑罚制度"
需要看案情,贩毒判死缓,不一定限制减刑。限制减刑是《刑法》中的一项特别规定,是指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六、死缓是否属于死刑的独立刑种?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不属于单独的刑罚种类。死缓和死刑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的不同。在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在审判程序方面,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诉,均须由最高人民复核,而死缓则是无论其是否上诉,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复核;在刑罚执行方式方面,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处死,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缓制度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限制死刑的实际执行,二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由于死缓制度是以罪犯应当判处死刑为前提,也就是说,行为人所犯罪行相当严重,国家予以最严厉的否定评价,故具有相当的威慑力,具有一般预防的功能。同时死缓制度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也即保留了执行死刑的可能性,这就促使犯罪分子必须改恶从善,从而达到特殊预防之效。不可否认,死缓制度对于贯彻“少杀、慎杀”,限制死刑实际执行起到相当的作用。也正是基于此,有的学者提出,应扩大死缓的适用面,放宽条件。
七、死缓限制减刑有何规定死刑缓期执行人员如何减刑,死囚如何减犯罪量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七类严重犯罪判处死缓的限制减刑。修正案(八)规定,凡判处死缓的罪犯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而犯罪者,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是因为,实施七种犯罪之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具有法定从宽情节不宜立即执行,但作为限制减刑的条件是完全符合刑罚精神的。
2、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限制减刑。“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创的一个刑法术语,原刑法没有规定,仅第八十一条二款使用了“暴力性犯罪”的概念,即“对累犯以及因、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八、死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5年有期徒刑,剩余刑期有多少
【法律意见】刑法明确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五年;《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七十八条
[2]《刑法》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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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主要是量刑辩护,在一审中主要是辩护犯罪达不到必须适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种有利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采纳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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