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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纠纷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来源:法否网 2025-03-16 00:30:21 2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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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纠纷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过错纠纷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一、医疗过错纠纷处理流程

医疗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并由此可以判定其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而对于过错行为引起的损害则应负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医疗过错只有过失一种过错形式。如果医护人员是故意伤害患者致残或致死,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了。

2.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过错的认定标准是指运用何种尺度或方法来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医疗纠纷中过错认定标准不同,将导致责任大小和责任范围的差异,标准过宽,则不能有效保护处于弱势的患者权益标准过严,则对医务人员要求过于苛刻,不利于医学的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因此,在确定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时须兼顾患者和医生双方的利益,将医疗行业高风险、专业性强的特点纳入考虑范畴。⑴注意义务的履行。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主要取决于医疗的主体医生、护士是否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这里的“注意义务”通常被理解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在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对“注意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认定医疗过错是比较容易的。如在诊断行为中未询问病人药物过敏史以致病人发生过敏性休克,输血操作中未严格按照三查七对规范进行,导致病人因血型不匹配而发生溶血等。然而法律毕竟是对现实社会关系的抽象概括,不可能事无巨细,而在具体的医疗行为的操作中,不同治疗环节中的“注意义务”不尽相同,诊治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也导致了医方“注意义务”的复杂多变,在这些法律和规章无法做出明确规定的方面,医疗过错认定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和难点。⑵行业特点。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当考虑医疗行为专业性、风险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从以下几方面认定医方是否存在过错①一般性标准。疾病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在不同个体表现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个体在不同时期也存在差异,因此,治疗效果应当是疾病本身发展、人体自身抵抗力与医疗行为三者共同作用的。在具体的医疗活动中,每位医护人员掌握的医学知识、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不尽相同,患者自身也存在着个体差异,据此,在认定医方是否善尽“注意义务”时,并不是以全国最高水平为标准,只要他运用所掌握的医学界已普遍实施的医学知识和技能,以及医院所提供的条件,尽最大努力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那么该医生就已经达到了医疗行为的一般标准。在实践中,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以卫生部、教育部在全国通用的“医学院校统编教材”中规定的诊疗标准、用药原则和中华医学会提出的且已被临床广泛运用的诊疗技术作为认定医疗行为是否合理的一般标准。②专门性标准。正所谓术业有专攻,随着医学的进步和医疗实践经验的积累,现代医疗技术分工正日趋高度专门化和细化。一般来说,某一领域的专门医生主要擅长他所在领域的医疗技术,而对专科领域之外的医疗技术则了解不深,因此,在认定医疗过错时必须考虑到医学的专门性特点,对同一领域内的专门医生设定相同的“注意义务”标准,而对于在特殊情形下进行治疗,且已履行过说明义务的领域外医生,则应适当降低“注意义务”标准。③地域性标准。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间的医疗技术水平差异较大,接受外来先进技术的时间也有先后,因此,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医生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医生,大型综合医院的医生与乡村卫生所的医生,如果使用同一标准来衡量注意程度的话,无疑是非常不合理的。不同地域、不同水平的医疗机构其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也应体现适当的差别,这样才能保护落后地区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当地医疗技术的进步。④紧急性标准。医疗上的紧急情形主要有2种一是时间上的紧急性,指医师的诊疗时间非常短暂,在技术上不可能做出十分全面的考虑与安排,通常发生于急症需要紧急治疗的情形二是事项上的紧急性,指采取何种治疗措施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需要医师做出决断,通常出现在患者染有重大疾病而在治疗手段的选择上存在相当大困难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有过这种体验,即在紧急状态下人的注意力和判断力往往会降低,甚至因忙乱慌张而思维趋于停滞。考虑到医生在紧急状态下履行“注意义务”与在时间充裕的情形下履行“注意义务”存在程度差异,因此,对紧急状态下医疗行为注意的衡量标准应低于常规状态下医疗行为的一般标准。

二、"医疗纠纷处理方法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你好,医疗纠纷怎么处理的方法是第一,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医患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调解,达成协议,纠纷处理结束。第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进行医学鉴定,鉴定,协调双方承担相应责任。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处理结束。第三,如果不服协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跳过第一、第二,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案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并鉴定,做出依法判决。

三、"医疗事故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点击“咨询我”在线咨询,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四、"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送医疗过错鉴定还是医疗司法鉴定?"

一、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请及时将病历邮寄到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我们医疗事务部专门负责处理因医疗有关行为引起的纠纷,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会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我们会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我们全面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是否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因为违反上述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

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

2、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三、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 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全部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五、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六、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处理指南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事故区别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鉴定,基本上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交由相应医学会组织鉴定。但是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鉴定,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同志认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属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纠纷,不应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同样包含医疗事故的,在以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为争议要点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时,也应交由相应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多数是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此种违约行为实际上属于加害给付的范畴。所谓加害给付,即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只要是构成医疗事故的,一定构成违约,而医疗机构加害给付的违约行为也一定构成医疗事故。因此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只局限于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同样可以适用到医疗机构加害给付的违约纠纷中。而医疗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其最主要的评判标准就要看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地理范围的差缉害光轿叱计癸袭含陋异作为辅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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