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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10-30 08:06:26 14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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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该要件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医患双方自始就不存在医疗行为,就不可能存在医方侵害患方合法权益的事实,也谈不上患者因医方的行为而遭受损失。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
在医院进行诊疗过程中,即使有差错,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损害。

3、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

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在医院进行诊疗过程中,即使有差错,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损害。

2、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损害发生的场所必须是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而且是在医务人员进行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必须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所造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5、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有过错。这里所说的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按其医疗水平及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和预防损害的发生,由于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没有预见或是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三、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

2、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

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2]《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2]《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四、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一)必需有损害事实
医疗损害赔偿的损害事实是指某种行为致使患者财产权或人身受到侵害,造成财产或非财产减损的客观事实。包括医疗过失或过错造成受害人死亡、残废、增加病痛,延长了治疗时间、丧失了好的治疗前景的事实,也包括出现上述情况导致的受害人及亲属精神上的焦虑、忧愁、苦恼的精神损害,还包括由于上述情况出现而导致受害人或其家属多付出的物质上的损失。目前,对医疗事故中精神损害的赔偿,在《条例》中已有规定,但赔偿范围过于狭小,数额偏低。
(二)必须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
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中,违法一词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实践中,因医疗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程,而不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法律或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或规章制度要求实施的行为。不作为违法行为的构成前提是行为人负有法律所要求的某种特定义务,不履行这种义务即为违法。这种特定的义务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可能是特定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如医生的职业决定他有抢救病人的义务,消极地不去抢救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医疗纠纷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要件中,有一与其他民事责任的行为要件不同之处,那就是在技术事故的情况下,医生只要存在操作技术的失误,比如,手术医生由于对脏器认识不清而误摘,此时医生即使完全按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操作的,也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确定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医生的违法行为与病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不管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医院都不承担责任。
(四)必须有过错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只有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损害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过失,才承担民事责任。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方的过错只有过失一种形式。因为故意造成病人损害后果的就构成刑法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案,不再属医疗纠纷的范畴。医疗纠纷中的过失应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其中理应包括医疗差错在内。

五、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问题解析】
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一)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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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判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诊疗行为。诊疗行为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产生的前提,而实施诊疗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患者受到损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前提是具有损害,即只有当患者受到损害才可能赔偿,患者没有损害则无赔偿。这里的损害包括身体损害、精神损害以及财产损失。

3、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患者的损害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导致的,即诊疗行为是“因”,患者的损害是“果”。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导致患者损害的原因有多种,包括病情的原因和患者自身的原因,以及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原因等,患者的损害完全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导致的情况相对较少。因此,在确认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后,还需要进一步确认诊疗行为导致患者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即原因力的比例大小,以便能够客观的计算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数额。当事人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医疗损害纠纷时,要了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费是如何收取的。医疗损害属于民事案件范畴,其诉讼费赔偿金额的百分比收取,当事人要求的赔偿金额越大,百分比越少,但是因为基数大,相对于的诉讼费其实是不低的。所以,当事人准备诉讼之前要考虑一个费用问题。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听律网梅州律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七、"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过错医疗行为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门性的特点,所以就一般性的诊治活动而言,医生享有高度自由裁量权,患者应当予以配合,当然医生应谨慎注意患者的健康利益,否则该行为违法。如果医生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医疗行为强加于患者,对医生裁量权不加制约,忽视患者方作为契约一方的主动性,侵害其私法上的处分权利的权利,这显然不公。所以,为了调整这种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患者决定权的尊重逐渐成为医方的一项义务。

2、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是指病员生命健康权所遭受的损害,包括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其它损害后果。精神损害也属于损害后果,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因医疗过失、医疗过错往往会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并由此引发精神上的困扰和痛苦,因此绝大多数的受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患者和间接受害人患者的亲属)都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这个比例大大高于其他类型的侵权案件。虽然在这些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医疗纠纷案件中,确认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已不在少数,但并不意味着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在审理医疗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还是存在很多的疑问有待于解决。这突出表现在法律适用、对精神损害的认定、主体资格、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等问题上。

3、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自负,要求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因果关系是任何一种法律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它要求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唯有此,行为人才对损害负责。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只有在具有违法性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就其医疗违法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

八、"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必需有损害事实医疗损害赔偿的损害事实是指某种行为致使 患 者财产权或人身受到侵害,造成财产或非财产减损的客观事实。包括医疗过失或过错造成受害人死亡、残废、增加病痛,延长了治疗时间、丧失了好的治疗前景的事实,也包括出现上述情况导致的受害人及亲属精神上的焦虑、忧愁、苦恼的精神损害,还包括由于上述情况出现而导致受害人或其家属多付出的物质上的损失。目前,对医疗事故中精神损害的赔偿,在《条例》中已有规定,但赔偿范围过于狭小,数额偏低。

2、必须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中,违法一词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实践中,因医疗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程,而不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法律或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或规章制度要求实施的行为。  

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确定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医生的违法行为与病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不管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医院都不承担责任。

4、必须有过错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只有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损害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过失,才承担民事责任。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方的过错只有过失一种形式。因为故意造成病人损害后果的就构成刑法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案,不再属医疗纠纷的范畴。医疗纠纷中的过失应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其中理应包括医疗差错在内。由此可见,在医疗损害赔偿问题上,赔偿方应该是加害方。所以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护人员。医疗机构应该加强自身建设,强化管理,提高医疗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如果发生了医疗过失,医疗机构要主动承担起相关责任,不能逃避。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听律网汕头律师。

九、"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种,是医护工作人员未遵守职业操守的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了巨大伤害,医院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听律网在下午解答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人以损害。[

8]构成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违法行为表现为违反法定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单位和医务人员负有说明、告知、保密等法定义务,行为人违反这些法定义务便具有违法性。违反说明、告知义务的类型有

1、未履行说明、告知义务。但是应注意,有些疾病的治疗是不用说明告知的,如病情极其轻微,危险极其小的情况便无需告知;

2、未履行充分的告知。如没有告知手术后相关注意事项等;

3、错误告知。错误告知患者的病情等,如将一般的肿瘤错误告知癌症,导致患者精神遭受打击;

4、迟延告知。这种情况经常导致患者失去治疗的最佳时机,患者的合理期待利益受到损害。 (二)损害事实前文已经论述,医疗损害是把损害的发生限定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因医疗行为的实施而导致患者的人身、财产等遭到损害。医疗伦理损害事实主要表现为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侵犯患者的隐私权、人身权,具体表现为

1、既成事实的损害。包括人身、财产、精神已经遭受损害,如,医生未经患者同意,对其一般的喉咙疼痛进行手术,造成患者声音沙哑并且无法恢复清晰状态,给患者带来巨大的人身、精神伤害。

2、可期待利益的损害。如,医疗机构设施、医务人员水平有限等,未告知患者转到技术先进的医院治疗,导致患者丧失最佳治疗时机,甚至导致患者失去生命。 (三)因果关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患者损害事实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表现为医方未尽说明、告知义务而导致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身份权遭到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四)医疗伦理过失过错分为两种基本形态即故意和过失,其中过失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对被侵权人应负义务的疏忽大意和懈怠。医疗伦理过失,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从事医疗行为时,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应遵守的告知、保密等法定义务的疏忽和懈怠。具体表现是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病情,未对病患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隐私、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就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或者违反管理规范造成患者其他损害。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构成的过失要件,采取推定,即存在未善尽告知义务,即推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具有过失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对很多人来说是一个陌生的词语,但是实践中出现很多这样的诉讼纠纷,而且举证责任是医疗机构,证明不了就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需要法律帮助,建议登陆听律网平台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

十、"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一般就是指医院在给病人治疗过程中,因为某些行为不当而导致病人病情恶化甚至死亡等后果的行为。这种医疗损害事件都会被要求进行赔偿,在法律上也也对医疗损害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条件。那么,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呢?就让小编来带着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一)必需有损害事实医疗损害赔偿的损害事实是指某种行为致使 患 者财产权或人身受到侵害,造成财产或非财产减损的客观事实。包括医疗过失或过错造成受害人死亡、残废、增加病痛,延长了治疗时间、丧失了好的治疗前景的事实,也包括出现上述情况导致的受害人及亲属精神上的焦虑、忧愁、苦恼的精神损害,还包括由于上述情况出现而导致受害人或其家属多付出的物质上的损失。目前,对医疗事故中精神损害的赔偿,在《条例》中已有规定,但赔偿范围过于狭小,数额偏低。 (二)必须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中,违法一词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实践中,因医疗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程,而不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法律或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或规章制度要求实施的行为。不作为违法行为的构成前提是行为人负有法律所要求的某种特定义务,不履行这种义务即为违法。这种特定的义务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可能是特定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如医生的职业决定他有抢救病人的义务,消极地不去抢救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医疗纠纷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要件中,有一与其他民事责任的行为要件不同之处,那就是在技术事故的情况下,医生只要存在操作技术的失误,比如,手术医生由于对脏器认识不清而误摘,此时医生即使完全按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操作的,也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确定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医生的违法行为与病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不管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医院都不承担责任。 (四)必须有过错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只有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损害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过失,才承担民事责任。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方的过错只有过失一种形式。因为故意造成病人损害后果的就构成刑法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案,不再属医疗纠纷的范畴。医疗纠纷中的过失应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其中理应包括医疗差错在内。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学术界有不同看法,本人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须具备责任能力医疗损害的行为人应具有特殊的身份,即国外立法上所称的“专家责任”。因此,医疗损害赔偿中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务人员。如果是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致人损害,虽可能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

2、医疗损害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过失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过失性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果不具有过失,就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因为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

3、行为的违法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果是正常的医疗操作,就不属于医疗损害。

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方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为其过失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方的医疗过失所致。但在实际办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专业性、技术性强,故因果关系的认定则更加困难,基于此,承办人员也只能将此类案件交由医疗事故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小组,对医患双方进行面对面的答辩,使得医疗损害赔偿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能公正、科学、准确。医疗损害需要对方进行赔偿的,一般必须满足以上四个构成要素,而且针对不同情况,处理方法也有所差异。如果你还有更多类似疑问,也可以在听律网平台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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