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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认定错误的类型?

来源:法否网 2025-10-22 01:09:30 1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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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认定错误的类型?
什么是事实认定错误的类型?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重新认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申请重新认定,也就说可以申请复核。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听律网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51条

二、"认定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如何运用法律方法"

(一)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

3、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的。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对象都是有一定意义的证明文件,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其犯罪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其侵犯的对象为有关公司成立或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后者表现为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不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本罪表现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有权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

3、犯罪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其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具体说,其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或单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重新认定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认定书能重新认定,如果原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错误的、责任划分不公正的、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由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复核结论。
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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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四、"事实判断错误哪些是事实判定错误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哪些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二)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三)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四)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罪,故意歪曲案情,,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二、哪些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所谓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作广义的解释,既指适用刑事实体法的错误和严重违反刑事程序法的错误。主要表现在(一)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二)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三)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四)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的;(五)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等等。

五、"D,另一方当事人不否认的事实"

下列事实不需要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法律限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组织的奏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一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另一方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六、法官的审判长是当事人而非审判长

审理一起团伙犯罪案时,因涉及多个罪名和多名被告人、被害人,审判长为保障庭审秩序,提高效率,在法庭调查前告知控辩双方注意事项。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A.公诉人和被告人仅就刑事部分进行辩论,被害人和被告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辩论B.控辩双方仅在法庭辩论环节就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C.控辩双方可就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D.为保证控方和每名辩护人都有发言时间,控方和辩方发表辩论意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庭辩论。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虎尝港妒蕃德歌泉攻沪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公诉人和被告人不限于刑事部分进行辩论,被害人和被告人也不限于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辩论。选项B错误。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就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而不仅是在法庭辩论环节。选项D错误。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该权利是不容剥夺的,所以选项D"控方和辩方发表辩论意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说法错误。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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