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可以以现金担保?
【问题解析】1、诉前财产保全可以用现金担保,也可以用实物担保,担保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保全标的价值的30%。
2、财产保全有两种保存方式,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向法院起诉前,在紧急的情况下,不申请保全会影响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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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百条
二、"房屋担保能否成为诉前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
1、可以用房屋来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2、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如何获得法律认可的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指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 第三,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接受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驳回裁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执行。 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可以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法院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可能是同一法院,也可能不是同一法院。不是同一法院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因采取了保全行为,对该案取得了管辖权,有权受理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后15日内不起诉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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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 第93条
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如何写?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企业法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是可行的嗎?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的写法 财产保全担保书是指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供担保,提供担保是诉前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申请人起诉前,法院无法确认申请人是否真正享有某项民事权利,其将来是否提起诉讼也是一个不确定状态,一旦发生保全错误,申请人逃避承担责任,将可能使被申请人的财产因此而受到不必要损失。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应当依此提供担保。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的权利义务并未最后确认,申请人是否真正享有双方争议的民事权利,还未得到判决的。因此,仍有错误保全并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能。故人民法院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 写作财产保全担保书的要点是 首部1、注明文书名称。
2、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人为公民,写明其身份基本事项;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如果担保是由案外第三人作保证人的,还应写明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正文 写明担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担保财产。
1、案由写明担保人对何案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2、担保主要写明担保人提供的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以保证用于赔偿因错误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的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担保人签名,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3、担保日期。 制作财产保全担保书时,应注意提供担保的担保物的价值或担保的现金额,不应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款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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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五、"诉前财产保全中的财产担保是否应该写财产保全额担保书?"
1、诉前保全时,用自己的房产担保的,也需要写财产保全申请书和担保书。
2、《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向提供担保。向提供担保时,需要向提交财产担保担保书,并明确担保错误时,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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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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