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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多个保证人如何分摊债务

来源:法否网 2025-07-11 17:12:42 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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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多个保证人如何分摊债务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多个保证人如何分摊债务

一、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多个保证人如何分摊债务?

1、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保证担保的范围就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连带责任以及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如下
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3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2、多个保证人如何分摊债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本应被平等地对待;都有义务对主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这个规定的后果是,其中一个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之后,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而不能直接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索,使较有清偿能力的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处于不利的地位,而将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置于补充责任人的有利的地位。基于此,原告甲公司不能对其他保证人提起诉讼。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是否包括亲属?

只要保证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论是否是亲属,都可以担任保证人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三、担保人保证责任的范围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
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
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具体商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范围的,从其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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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

四、担保人可以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吗?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专业分析
法律的规定,担保人代偿债务后,债务已经履行,债权就会消灭。所以债权不归担保人所有,担保人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所以担保人代偿后不会取得主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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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五、"保证人可以由哪些人担任?"

一、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一)保证人的积极资格

1、具有清偿能力;

2、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
(二)保证人的消极资格

1、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的担保人资格受到限制;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只能在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保证行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二、【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2、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2]《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3]《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

六、保证的费用包括哪些?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要怎么算?

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的,保证人可以参加,预先行使追偿权。

七、"保证范围在保证合同中是否可随意约定?"

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随意约定保证范围,一旦约定了特定的保证范围,则保证人应按照保证的范围承担责任。如果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范围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当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八、"保证人需要在合同中注明保证范围吗?"

您好,保证分为通常保证和连带保证,您借债合同来确定。如需进一步询问,请致电或来我所当面详谈。

九、"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担保法》 第十八条
[2]《担保法》 第十九条

十、我国法律规定的几种担保方式我国法律中的担保方式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5种情形。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又有所区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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