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的裁决裁定哪些情况下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二、"仲裁裁决生效后,法院起诉的规定"
劳动仲裁案件生效之后,可以去法院起诉的,经济仲裁案件生效之后,不能去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下达之后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按照裁决书中的规定执行。
三、法院查明核实的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四、民事诉讼管辖权裁定异议能否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管辖权裁定异议是可以驳回起诉的,只要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五、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2、起诉人无原告的;
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由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的情形。
六、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七、法院的做法违反法律,原告申请起诉无望,裁定驳回。
你好!法院的作法不合法。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并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除应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外,应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和撤诉的案件中的诉讼时效延长时间。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和准予撤诉的案件,诉讼时效能否中断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这种情况原告向,被裁定不予受理、驳回或准予撤诉。对这种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诉讼时效应当中断;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的,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否则,就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可基于以下三种情况而发生中断,即当事人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当事人提讼后,经人民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就说明该项纠纷不属于人民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诉讼方式不能解决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争议;书副本没有送达对方当事人的,因没有出现向对方提出要求的客观事实,故不存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经人民批准的,即表明当事人放弃了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该行为本身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但在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后,则是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要求的情形,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认为,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九、行政诉讼中法院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情形如下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9.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10.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法院应当基于实际的矛盾纠纷原因以及证据来进行判决处理,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显然是无法进行合法的司法审理的,这时可以按照驳回起诉的程序来退回诉讼案件,但需要实际向起诉人员说明相关情况。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十、我国现行法律限定以及司法实践中裁定驳回诉讼的情形
按照现行法律的相关限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驳回诉讼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1原告不具有诉讼权利本领;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实践中对该项要求掌握得不宜太过苛刻,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3原告无正当的诉的利益或诉讼保护的必要,法院能够诉讼
十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驳回再审裁定提出抗诉?
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裁定提议上诉审流程的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奏效力的裁判、裁定提议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基层检擦院无权提起再审抗诉,因为已经无下级法院)只能就其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议再审抗诉。抗诉爱人是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但是这个抗诉一律向同级法院提议。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议上诉审流程的抗诉,无权提议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议再审抗诉,无权提议上诉审流程的抗诉。
十二、"法院会裁定驳回当事人要求恢复审理的诉讼吗?"
行政诉讼裁定中止审理通常有法定事由,法定原由消除后继续进行审理。只能等待,无其他救济途径。其他可来电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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