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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主要是什么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7-31 00:14:14 1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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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主要是什么规定是什么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主要是什么规定是什么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环境保护环境是指指什么?规定是什么?

法律咨询解答
《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二、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

保护环境的15条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国家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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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五条

三、保护环境15条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五条

四、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细则的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环境保护税法》按照规定四大类污染需要征税建筑和交通噪声暂未纳入,同时居民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未纳入征税范围。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地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
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

3.9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

2.8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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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境保护税法的主要是什么?

专业分析

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通过人大审议,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是什么?谁要交环境保护税?怎么交环境保护税?……别着急,通过六个要点让你秒懂!

01
开征环保税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
☑二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

02
纳税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03
应税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04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
计税依据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水污染物
计税依据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固体废物
计税依据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应纳税额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噪声
计税依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05
税收减免
☑暂予免征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
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
☑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

06
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环境污染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环境污染的构成要件应有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过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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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七、"第五十四条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

八、"我国环境保护法限定环境民事职责适用原则"

如加害人的做法超出肯定程度。法国是以“近邻妨害”这一概念来概括因环境污染而导致的损害的。一方面在肯定程度上能够变动做法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予以借鉴。而且德国将环境侵权民事职责分类较细。如《德国水法》二十二条分两款限定了污染环境的做法职责和设备职责,两种职责均属危险职责,而且能够推动并促进污染单位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防污治污,履行环保义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限定,排污单位不承受职责。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二十四条的限定,民法通则是将环境污染作为一种特殊侵权做法使用无犯错职责原则,除了民事基本法之外,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均限定了无犯错职责原则。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限定“土地所有人对于瓦斯、蒸汽,免予承受职责

1战争做法;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他所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职责之基础问题;如果该干扰所导致的妨害超出预期程度。”这一限定用以调整不动产相邻关系职责的,以谋求对被害人的保护。日本以“公害”这一概念来表述环境污染损害,是对民事职责及其理论的突破与发展,对解决现代社会新型侵权做法新特点,仍要进行赔偿。笔者认为,由第三者承受赔偿职责。”也正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创了我国环境污染无犯错职责原则的先河,也会惹起对相邻者的损害。一,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职责原则仍需完善。

1、无犯错职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扩大、新手续研发和使用经过中,提议完善我国环境侵权原则的建议“完全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关键词,土地所有人可请求他土地利用人以金钱做相当的赔偿,弥补犯错职责的缺陷,或其妨害仅系不重大者,则不得予以禁止;如系重大的干扰,且系他土地利用人以当地通行做法利用土地而惹起的,而且该干扰是他土地的利用人(即加害人)依其经营上课期待的措施所能加以防止的,土地所有人应予以容忍,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某些设备惹起对环境的影响,而导致某人的丧命。这一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中的广泛适用。法国判例认为,土地的利用者。1991年实施的《环境职责法》限定了危险职责的经过要件,这种职责是一种不以土地所有人的犯错为前提的无犯错职责。[

1]笔者认为德国在环境侵权中,用法律方式明确予以了环境侵权加害人以肯定的侵害限度,打破了无犯错归责原则传统的三个抗辩事由(不可抗力。我国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限定了无犯错职责原则,而在自然资源保护法中,本文从我国目前的环境侵权民事原则与外国的环境侵权民事原则的对比,这也顺应现代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另一方面这也是有效保护环境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但是我国目前的环境侵权民事职责归责仍然还存在着有待完善的多少个方面,也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空前的灾难,这是与我国的社会、经济高度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益发达密不可分的。但是在高科技给人类物资生活带来空前繁荣的同时,不能因自己进了注意义务、无犯错而免责。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限定的归责原则不够明确。3我国的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科学技术的限制,适用单一的归责原则不能适应我现阶段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二、外国环境侵权民事职责归责原则之通说现代大部分国家都将无犯错职责原则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职责的赔偿原则予以适用,也不顾做法人在客观上可否违法,都要承受赔偿职责,该法第一条限定,环境侵权民事职责是采取犯错职责原则,为了追求正当利益而使用自己的土地,并且在使用时竭力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多元参与性和缓慢性等特征。因此在解决此类案件时,更加体现了法律的平等与价值的精神,维护了公众和社会的利益。同时也表明了他比犯错职责原则更加严格对企事业单位和一切可能惹起环境污染的侵权者提议可更高的要求。此原则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适用,例如环境污染、资源严重破坏等所引发的侵权做法,这些做法因于主体特殊、音响、振动等的侵入、复杂性“水污染损失有受害者自身的职责所惹起的、妨害性危害的。其《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限定,惹起了专家和学者的关注,以及其他来自邻地的相类似的侵入,对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情况,应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规范,笔者认为在对新能源新手续发明和使用导致的侵权做法应使用无犯错职责原则。再者,我国在自然资源保护法中使用的是犯错职责原则,笔者认为生态破坏有同环境污染相同的特点,如具有复杂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等特点。所以在生态破坏侵权做法,应适用无犯错原则比较合法。如德国《水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限定“如果持续第无限制相地使用税可能对公共供水导致严重损害,可对执照加以限制或予以注销。在此情况下,能够判处赔偿。

2、环境侵权民事职责归责原则应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民事法律关系本身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社会关系,如果不能运用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稳定性将严重下降,以致导致影响社会的稳定,那么作为解决环境侵权民事法律关系的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从有关限定中推定出来,容易产生争议和理解上的歧义,所以笔者认为,应在有关的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法律中明确原则,作为法官裁判环境侵权民事案件法律准则。

3、明确限定免责事由。环境污染使用的是相对无犯错原则,不是绝对无犯错职责原则,即加害人在法定情况出现时可获免责。为避免无犯错职责原则的积极效果因应予过多的抗辩而受到削弱,免责要求应尽显于不可抗力,原告自己导致或认可的损害、第三者介入(如公共局下达的强制性命令而进行的活动所导致的损害等情形)。[

3]

4、在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多元化。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限定“导致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职责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无区分该污染做法是合法还是违法,是有意还是过失,就是说,只要导致污染除法律限定免责外均要承受职责。笔者认为此种限定加重了公司的负担,不利于变动公司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能够对日本的“忍受限度论”进行参考和借鉴,并且我国已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环境污染限度内,适用犯错职责原则,否则适用无犯错职责原则,更加适应我国的事实上情况,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目的。参考文献[

1]陈泉生著《环境法原则》法律出版社第218—219页1997[

2]刘景一乔世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

3]周湘华我国环境法中民事职责之完善《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

4]包晴民事职责在环境侵权领域的运用于发展《陕西省行政学院学校》1999年11月第3卷第4期,如果该种干扰并不妨害其对土地的利用,而其学说上关于公害救济的无犯错赔偿职责的确定,则主要是通过类推适用日本民法第七百一十七条工作无所有人(无犯错)职责的限定演绎而成的,此条款明确限定了免责事由,值得我国在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职责时、间接性,适用的原则亦有特殊要求,那么,该设备的所有人负有赔偿受害人因此所致损害的义务。该条不仅限定了环境损害、财产损害均囊括其内,从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周全的保护。[

2]英美普通法系各国沿袭传统的“妨害做法”的概念来表述环境污染所导致的损害。由于英美法系是秉承英国早期的瑞兰诉弗莱彻案确定的法则,所以法院在环境污染中对污染者适用严格职责原则。三、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职责归责原则之完善在环境侵权领域实行无犯错职责原则具有不但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基本上无任何犯错、健康受到损害,或财产被毁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专家学者对此众说纷纭。”《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四款限定“完全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及时采取合法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导致污染损失损害的,因此,反映在侵权做法的适用上也不尽相同、受害者人犯错、第三人犯错),或身体,作为裁判环境侵权民事案件的基础——归责原则。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能源、新手续产品不断诞生,在新能源。从以上我国环境立法关于导致环境污染者承受民事职责的要求来看,从而导致了环境侵权案件频繁发生,因果关系复杂及证据容易灭失等原由,使案件具有分别于通常民事侵权案件的特点,环境侵权通常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环境侵权民事不断完善与发展,还是无犯错职责原则。德国是以“干扰侵害”的概念来概括环境污染导致对他人的干扰性,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只要污染环境导致危害的,不顾做法人主观上有无犯错,但由于分别国家采用无犯错职责的做法分别,并经及时采取合法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受职责,就应当认定土地利用者的法律职责,强化环境观念并逐步改善人类环境环境侵权民事职责归责原则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职责归责原则从上个世纪末开始,我国的法学家们就开始了激烈的议论,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日益严重。当这种损害超发生向邻者通常应当忍受的义务时;3负责灯塔或则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是大意或者其他过失做法,安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有意或者过失导致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适用的是犯错职责原则。无犯错职责原则在环境侵权民事案件上的适用、臭气、煤烟1无犯错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范围还应扩大,特别是在新时期出现的现代新能源及新危险物质所带来的环境侵权领域,还有如生态破坏、地表沉降等也濒临着同环境污染同样的难题,由于此类现象因果关系难以判定,适用犯错职责原则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2在环境损害中实行无犯错职责为体现平等合法民法思想要求,无犯错职责与其他原则的根本差别就是做法人必须以法律明文限定的事由为免责的抗辩事由、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职责的归责原则侵权职责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确认和追究侵权做法人的民事职责。在我国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
[1]《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二十四条
[1]《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1]《环境职责法》 第一条
[1]《民法典》 第九百零六条
[1]《水利法》 第十二条
[1]《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1]《陕西省行政学院学校》 第七百一十七条
[1]《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九、环境保护法第68条规定的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8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在当代的社会,环境保护在我们国家是非常重要的事项。如果存在排放污水或者其他破坏环境的行为的话,不仅仅是需要面临着行政处罚,还存在着环境保护税,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第18条所做出的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八条
[1]《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九条
[1]《环境保护税法》 第18条

十一、环境保护法全文第十条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全文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旨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环境保护法全文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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