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污染损害种类及法律界定"
专业分析1.本定义中的环境污染损害类别有空气环境污染损害、水环境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光环境污染损害、土壤环境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等。
2.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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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污染责任之类型"
1、转基因农产品污染侵权行为;
2、水污染侵权行为;
3、大气污染侵权行为;
4、固体废弃物污染侵权行为;
5、海洋污染侵权行为;
6、能量污染侵权行为;
7、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侵权行为;
8、环境噪音污染侵权行为。
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哪些?
举证倒置在某些方面(特别是因果关系)减轻了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但并未完全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现有规定,污染受害人仍然必须就以下事项举证1、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当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益的丧失。
2、存在污染损害行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实施。这些事项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加以证明。受害人只需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自己受到了损失,并且侵权人的排污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而无需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自己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四、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界定和责任划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侵权人承担举证的责任。
此外,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30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1230条
五、"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要件的要点"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要件包括
一、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环境污染从污染源来看,包括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废渣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等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多种多样。
二、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
在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中,受害人只能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只能成为环境污染侵害财产权受害人。
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一般是对其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如因环境污染而滋生疾病,甚至丧失生命。
三、污染环境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人身权损害是因环境污染行为使人的生命和身体受到的损害,也即生命被剥夺或受到威胁,或者人的生理机能受到损害。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六、环境污染法律责任涉及哪些方面?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绝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七、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此,环境污染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及因果关系的推定。1、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举证倒置在某些方面(特别是因果关系)减轻了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但并未完全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现有规定,污染受害人仍然必须就以下事项举证
1、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当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益的丧失。
2、存在污染损害行为,而且该污染损害行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实施。这些事项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加以证明。受害人只需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自己受到了损失,并且侵权人的排污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而无需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自己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2、污染加害人的举证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排污者除了要提供证据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外还需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污染损害的免责事由,我国环境法律已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应注意的是,排污者该款规定免责,必须证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并且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生后排污者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若排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后还有其他原因造成损害或灾害发生后排污者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此,因受害人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的免责条款不仅适用于水污染还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环境污染。
3、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引用法规
[1]《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
[1]《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
[1]《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1]《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2]《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七条
[1]《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八条
八、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是由侵权人承担举证的责任,但并未完全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现有规定,污染受害人仍然必须就以下事项举证1、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
2、存在污染损害行为,而且该污染损害行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实施。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是哪些”相关。如果您还有疑惑,请点击页面咨询按钮,立刻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我们有专业律师团队为您24小时在线答疑。相关补充1楼顶高空坠物的赔偿责任是哪些样的1、高空坠物伤人并不是整栋楼都应当承担责任,一般高空坠物一楼属于免责。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
2、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相关补充2环境污染责任举证责任是如何进行分配的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九、"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权利的损害,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的要件包括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环境污染从污染源来看,包括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废渣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等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多种多样。
2、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在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中,受害人只能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只能成为环境污染侵害财产权受害人。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一般是对其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如因环境污染而滋生疾病,甚至丧失生命。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人身权损害是因环境污染行为使人的生命和身体受到的损害,也即生命被剥夺或受到威胁,或者人的生理机能受到损害。如果他人人身权的损害是由于其他原因,例如暴力伤害行为引起的,则不属于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相关。听律网专业团队可办理各类案件,一站式服务平台为您快速搞定法律问题,点击页面咨询按钮获取您的专属解决方案吧。相关补充1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侵害姓名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害行为,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2、行为人的过错,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
3、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别的损害事实,即可主张权利。
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关补充2民法典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有
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2、行为人侵害名誉权的对象应当特定而明确,具有指向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经常使用“势必”“应当”“足以”等词汇,以说明其认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过错。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十、"环境保护免责责任如何识别哪些行为不承担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不可抗力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2、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
2、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2、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
3、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3、其他免责条件1、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
2、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
3、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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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诉讼亦分为起诉、立案、审理、作出判决和执行判决四个阶段,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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