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的刑事上诉状是否可以撤销?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程序三方面,写不服一审判决的理由。没有看到你的案件材料,无法明确回答。以下是一个案件的上诉状,仅供参考。民事上诉状上诉人ⅹⅹ地址ⅹⅹ县ⅹⅹ镇联系电话被上诉人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ⅹⅹ族,住ⅹⅹ省ⅹⅹ县ⅹⅹ镇上诉人对ⅹⅹ县人民法院ⅹⅹ初字第ⅹⅹ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ⅹⅹ初字第ⅹⅹ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的审查判断和采信均存在明显错误。本案的客观事实ⅹⅹ(二)原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本案双方属于ⅹⅹ法律关系,应当适用ⅹⅹ法律法规。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情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此致ⅹⅹ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如果想书写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的刑事上诉状 ,上面的可以了解参考。
二、行政诉讼撤诉裁定能否上诉,法律上有何认定?
律师解答1、行政诉讼中的撤诉,是指原告或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自立案起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向法院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
2、撤诉所处的审级不同,撤诉可分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撤回再审申请三类;按撤诉是否由当事人提出,又可将撤诉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类。
3、一审的行政撤诉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无论是原告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其直接的法律后果都是导致诉讼程序的终结。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撤诉裁定是不能上诉的。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原告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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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是否可以撤诉?
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当然可以撤诉,但行政诉讼的撤诉有自己的特点,请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行政诉讼撤诉区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二是经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照撤诉处理;三是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第二,行政诉讼撤诉必须经法院准许,理由是行政诉讼不仅要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也要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行政诉讼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立案。
但有例外情况,即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等情形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法院应予立案。
综上,行政诉讼且诉且珍惜,轻易不能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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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越诉讼时效的上诉状是否适用撤销权?"
您好,帮您了解的,对于超出诉讼时效的上诉状有如下当事人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仅表示上诉,既未递交上诉状,又未请求延期的;或者请求延期但未获人民法院准许而且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又未递交上诉状的;或者请求延期获准后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未递交上诉状的,原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或准许延长期限届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申诉处理,而不应作为上诉案件受理。
五、法院撤诉书是否与再诉讼有关?
自己写撤诉申请书就行了,交给法官,法院会出裁定书。撤诉后通常还能够再诉讼。
六、行政诉讼案件中,如果原告遗漏了起诉人的诉讼主体,是否可以撤诉重新立案?
你好,法院可依职权追加。
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官能否撤诉?
法官的做法不妥,因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受害人的权力。《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同时,《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二);(三)徇私枉法;(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的行为。另外,《法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77条
[1]《法官法》 第三十二条
[1]《法官法》 第三十三条
[2]《法官法》 第三十二条
[3]《法官法》 第三十四条
八、撤销诉讼在经济争议中能否获准?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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