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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8-27 12:15:41 1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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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一、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附带民事诉讼,它的性质是一种民事诉讼,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这是允许提起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之诉的前提之一。
2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而不限于遭受的直接损失。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说明如何确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三、强奸罪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固定的吗?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般是固定的。如果当事人受到了他人的侵犯的,那么是可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身心造成的影响的恶劣程度和后果严重程度来决定最终的赔偿金额是多少,但是赔偿的项目和范围一般是固定的。

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为

1、人身损害赔偿。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3护理费指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的范围。

  

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若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六、赔偿范围的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均限定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具体而言法律又有不同的表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非完全相同。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这是允许提起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之诉的前提之一。如果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2、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而不限于遭受的直接损失。这里需要澄清两个问题一是将非直接遭受的损失,如被害人因伤害住院治疗,花在医治其他与伤害无关的病症上的费用等,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二是在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中,既包括积极的损失,即已经受到的损失,也包括一些消极的损失,即以后必然遭受的损失。例如在伤害案件中,积极的损失如被害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消极的损失如被害人因伤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减少。但这种消极的损失应当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具体范围应当按照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学界有不同意见。有人主张,应当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包括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理由主要是,1979年颁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时,民事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都没有扩大到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因此,刑法、刑事诉讼法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为物质损失、财产损失。1982年民法通则通过后,我国请求民事侵权赔偿范围已涉及侵害财产权与人格权。侵害财产权包括侵害有形财产权(物权)和无形财产权(知识财产);侵害人格权包括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公民与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在诉讼上应当受民事实体法的调整,因此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应同样适用。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和精神的全部损失。”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将“因侮辱和伤害身体”而受损失包括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之内。这些对我国将来的立法修改和完善,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此种意见不无道理,但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没有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作出修改。在现阶段,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范围包括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和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这种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不仅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而且还指因犯罪行为必然遭受的损失。对于被害人因犯罪的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至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方面的严重损害的,例如侮辱、诽谤犯罪,笔者认为,可以在刑事诉讼进行完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确定以后,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由于被告人的侮辱、诽谤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在法学界有一定的争议,如文中提及的赔偿范围,关于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很多人都持不同的意见,对于是否应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的民事诉讼中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完善的重点关注问题。其次,当同一种犯罪行为导致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也不尽然将民事附带刑事诉讼中,要是附带民事诉讼会造成刑诉程序的延迟,便将会对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单独审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77条
[1]《刑法》 第36条
[1]《刑事诉讼法》 第3条

七、伤残等级是否影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和准则?

您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话仍然不能主张的做等级判定能否加重被告刑期需要具体情况来分析建议来电或到律所详询以便更好的为您解答

八、追加起诉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限定》第二条的限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包括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到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到的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盗窃、诈骗、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罪等非财物损坏案件,对该类案件的解决,该解释第五条限定“犯罪分子违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到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受理。”因此,对该类非财物损坏案件,被害人的救济途径只能是要求人民法院对赃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犯罪分子退赔,在经过追缴或退赔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n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包括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到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到的物质损失。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限定》 第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限定》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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