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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死亡怎么赔偿刑事法院怎样赔

来源:法否网 2025-01-02 00:10:51 2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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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死亡怎么赔偿刑事法院怎样赔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死亡怎么赔偿刑事法院怎样赔

一、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死亡,怎么赔偿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的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 第九十六条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原告确定与被告赔偿原告哪些费用有关?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双方,造成事故发生的当事人方为被告,另一方为原告。被告需要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来对受害人进行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方面作出赔偿。

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民事赔偿法院如何判决

1、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外,(如果是当场死亡,则没有上述赔偿项目),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刑事附民事法院赔偿吗

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为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赔偿是否会加刑

一、作出刑事判决后,民事赔偿赔不起一般是不会加刑的,除非检察机关认定量刑有错误提出抗诉后,嫌疑人有犯罪事实重新审理才会加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刑事赔偿分为两类,一是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二是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包括

1、无罪羁押赔偿,又称冤狱赔偿或错案赔偿,有错拘、错捕、错判三种情况。

2、以下情况下发生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是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三、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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