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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质押权有什么不同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2-28 08:34:14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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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质押权有什么不同法律规定是什么
抵押权和质押权有什么不同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抵押权和质押权在法律上的不同和法律规定是什么

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1、担保标标的不同。

2、成立要件不同。

3、担保的机制不同。

4、实行方式不同。

5、抵押权和质押权同时设立在一个标的物上的优先效力不同。

二、抵押合同无效,未登记仍生效的法律规定

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就有效力。但是对于不动产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2]《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三、"关于抵押权实现方式的规定法律的指引"

专业分析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分别是折价、拍卖、变卖。若当事人就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无法达成协议的那么抵押权人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将标的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从而实现其抵押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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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四、特许经营权质押的条件和法律规定

特许经营权质押的条件包括设立专门收费账户,并经过批准。股权质押登记才能设立。相关法律规定,登记是生效要件。股权质押后原则上是不允许转让的。除非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

五、"特许经营权质押的条件"

特许经营权一般是指有关自来水,燃气等等的收费的特殊行业,特许经营权存在特许经营权人,特许经营权人中存在出质人自己债权人,两者应当实际的情况订立相应的合同。那么特许经营权质押的条件是什么,特许经营权质押有哪些条件?

六、无效合同上抵押权的处置及法律规定

无效合同上的抵押权一般是指当事人,若是有不能进行偿还的部分,是需要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的,且折价的金额是要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的,若是双方协商不成的话,也可以进行诉讼解决。

七、我国法律规定的抵押权人权利保全、处分和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权利指的是抵押权人拥有的权利,包括保全,处分和受偿权。

1.抵押权的保全。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权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就抵押权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八、抵押权的形成条件物权法规定抵押物的形成有哪些

抵押权的成立表述不太准确,整个抵押权的设立要将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抵押合同的债权部分,二是交付或者登记抵押物的物权行为部分,物权法第15条之规定,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所以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但是抵押权的设立要抵押物的性质来确定,如果是不动产,一定是抵押登记以后,抵押权设立。如果是动产那就是交付抵押物时生效。而关于抵押物的种类,学界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范围,一般法律意义上的物都可以设立抵押,但是有如下几种,我认为是不能设立抵押的例如,盗赃物,非个人所有的埋藏物,非法获得物。希望对你有帮助。

九、最高额抵押中抵押权被查封和扣押,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例如甲与银行订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时以自己的一台设备提供最高额抵押,在最高额抵押期间,债权是连续发生的,此时没有确定一个具体的金额。当甲的这台设备被人民扣押或者查封时,此时按照规定,债权是应该确定的,假设在查封和扣押之前,甲共向银行借款150万元,那么此时抵押额就确定为150万元,查封和扣押后发生的债权均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这里主要是因为扣押和查封后会涉及到拍卖和变卖的情况,如果不及时确定债权的话,很容易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失。

十、房屋抵押权的效力认定和影响因素

房屋抵押应该办理抵押权登记后生效,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就没有法律效力。

十一、《物权法》和《担保法》对权利质押登记的规定的不同。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担保法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押登记的规定远较担保法全面。其中,明确了普通公司股权质押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取消了担保法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规定,在客观上有公示的效果。值得一提的是,物权法对应收帐款出质的登记做了规定,对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大为方便。注意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十二、特许经营权质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特许经营权的质押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特许经营权人作为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质押合同。在质押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包括1、特许经营权的专门收费账户,在质押后,应当对于收费的专门账户进行设定,控制收费;质押的期限;质权实现的方式。代位行使收费权和完全控制账户,或者拍卖和转让权利;登记和备案;批准,权利往往是政府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的,质押同样要经过批准;权利转让的限制等。

2、经过批准。特许经营权往往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时带有专营性质。具有非常强的特殊性,对于经营人的要求比较高。质押合同订立前最好征求原有关批准部门的意见,在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再将质押合同送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会影响质押的效力。三、特许经营权近期发展状况1、固定的特许经营条款。几乎所有的特许经营协议都有固定的期限,通常是10年。除非受许人严重不能履行义务,否则大多数特许者在期限到来时都会延期。

2、发展日程表。当受许者获得特定区域或国家或地区特许权--通常称作地区特许或总特许时,特许者通常会坚持受许者履行双方同意的区域发展日程表。这意味着受许者必须在一定年限内开张指定数目的特许店。

3、知识产权。特许经营的主要条款之一是知识产权的使用。大多数特许者对如何使用他们的知识产权都有非常特别和具体的要求。这包括受许者在经营中采用特许者的企业标记。有时为达到统一性,受许者可能被迫向海外购买物品和设备。

4、次特许的权利。获得地区特许或称总特许的权利并不一定有次特许的权利。这意味着未获得次特许权的受许者只能在其领域直接拥有和经营所有的店铺。可能的受许者非常有必要考虑上述情况并且在谈判早期就提出来。引起许多误解的原因常常是由于亚洲的受许者对西式特许经营缺乏了解。尽管特许经营的成功率很高,但并不是对所有人都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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