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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后债权人需要向谁要债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法律上应

来源:法否网 2025-10-22 11:38:25 1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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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后债权人需要向谁要债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法律上应
公司分立后债权人需要向谁要债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法律上应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和标准

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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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二、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债务,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原则上,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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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条

三、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法律标准

律师解答
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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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条
[3]《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一条
[1]《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七条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条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一条

四、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法律标准

【问题解析】
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
原则上,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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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条

五、债务人声称债务不存在,债权人需要举证吗?

案情介绍债务人声称债务不存在原告A之女B与被告杨某系恋人,曾订立婚约。

2013年5月,双方因故解除婚约,并因此发生打斗,被告杨某被公安局拘留15日。同年7月3日,原告A持欠条一张诉至要求被告杨某立即偿付欠款100000元(其中包含借款本金70000元和合伙经营利润30000元)。该欠条是为“欠条杨某欠A10万元整,大写拾万元整,口说无凭,立字为证。2013年2月24日杨某书”。关于案涉欠条的形成过程,原告A前后陈述矛盾,原告解释为因欠款事由多种且发生在2011年至今,故记忆不清。被告杨某认可欠条系其出具,但主张“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与B曾为了相互提供保障而相互出具100000元的欠条,而B向被告出具的欠条早已被B偷回”,并提交其与B2013年3月24日的通话录音一份。争议焦点债务举证的问题关于原告A是诉讼请求是否支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A关于欠条由来的陈述虽然前后存在冲突,但因当事人关系复杂,记忆存在差错在所难免。原告A提供的欠条真实,意思表示清楚,被告虽提出抗辩,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抗辩主张,不应采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A的关于欠款由来的陈述前后矛盾,被告不予认可并提出否定案涉欠条证明力的通话录音。结合双方的复杂关系,单凭案涉欠条不足以证实双方借贷的事实与因散伙发生的债权债务,原告A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律师说法债权人需要举证欠款的由来么判断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应当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来判断。

六、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需盖公章债务人是否必须签字按手印

都可以的,问题不大的

七、保证人是否可以追讨债务人之前的债务?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又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

1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2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3各种费用的利息;4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81条
[1]《担保法》 第31条
[1]《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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