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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的顺序应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10-25 03:42:42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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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的顺序应是什么
法庭调查的顺序应是什么

一、法庭调查的顺序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⒈当事人陈述;
⒉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⒊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
⒋宣读鉴定意见;
⒌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三、法庭调查的顺序有哪些?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四、法庭调查程序的顺序是怎样的?

第一,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第二,审判长当事人分别陈述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第三,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第四,当事人各自举证及互相质证。第五,宣读鉴定结论。第六,宣读勘验笔录。

五、法庭调查按照什么顺序进行?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六、法庭调查的顺序

 法庭调查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阶段。法庭调查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别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被告人如果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如果不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应提出自己无罪的意见,被害人也可以针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陈述自己受害的过程及有关的诉讼请求。在这个过程中,公诉人可以就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讯问,使审判人员当庭听取被告人辩解,弄清案件事实。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征得审判长的同意后,也可以向被告人发间。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有疑问的地方,以及被告人在陈述时不清的地方,可以直接讯问被告人。  

2.听取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在询问证人前,审判人员应首先告诉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言,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证人作证应个别进行。对证人的陈述有不清楚或矛盾的地方,应要求证人进一步陈述或说明,对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的,应进一步核实,互相质证、在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的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需要询问证人、鉴定人的,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但其必须与案件有关,如果审判长认为其发问的与案件本身没有关系,应当制止其继续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主要应由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但在必要时,为保证法庭准确调查核实案件真相和证据,审判人员也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3.出示证据。在出示证据之前,公诉人、辩护人应首先向当事人问清该物证的特征,然后再向法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核实,并听取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有什么意见,对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宣读,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其他证据,审判人员应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真核对,只有经过当事人辨认,各方面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核对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  另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公诉人、辩护人对同一事实提出了不同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等证据,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存在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核实证据可以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或检查;对用于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的各种物品和书证扣押;对某个专门性问题聘请专家进行鉴定;查询、冻结被告人的存款。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现了证据,或对原有证据产生了疑问,认为有必要重新取证或进行补充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传证人到庭,调取物证,进行重新鉴定或勘验。对于上述申请,法庭认为有道理,对查清案件事实有意义,应作出决定,通知证人到庭,调取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如果法庭认为上述申请没有理由,对查清案件事实没有意义,应作出不同意上述申请的决定,并当庭宣布。

七、法庭调查的程序

法律分析一、民事案件法庭调查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二、刑事案件法庭调查的程序如下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应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实证据。

5、调取新证据。

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三、法庭调查是指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的活动。法庭调查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一个阶段,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目的在于通过讯问被告人和审查、核实证据材料,查明案情的真相,为判决提供事实,以便正确合法处理案件。法庭调查包括陈述、讯问、举证、质证、认证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现了证据,或对原有证据产生了疑问,认为有必要重新取证或进行补充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传证人到庭,调取物证,进行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法庭调查的程序是什么?”相关。问题类似求解决,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即可咨询海量在线律师。您头疼的正是我们擅长的,专业人士随时协助您正确维权。相关补充1民事诉讼法庭调查程序是哪些法庭调查是指法庭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查对核实证据、查明案情的活动。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核心,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通过法庭调查,可以公开调查、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使案件事实清晰、责任明确,从而可以公平、公正、快速的结案。相关补充2新刑诉法简易程序是指什么?新刑诉法的简易程序是,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简易程序一般指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八、法庭调查顺序法庭程序的主要、特点和原则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九、法院调解程序如何进行调解?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外,所有民事争议案件,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第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调解方式结案。

2、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并未单独对调解的程序做出专门规定,调解是作为审判活动的一部分散布规范在各类各级审判程序中的。

3、由于调解在操作上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对调解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调解作为一种诉讼活动,仍有其方式、步骤和顺序,有其开始、进行、终结的运行过程。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庭调解时,应当严格遵循现行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4、通过调解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任何程序的调解一般都要经过开始、进行、结束三个阶段。其中应注意的是调解的开始除法律规定外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主动提出为例外;调解的地点应以选择在内为宜;以达成协议而结束调解程序或未达成协议而终止调解。

5、一审民事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后,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人民都应制作调解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而二审及再审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则必须制作调解文书。在非一审审理中,即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也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成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或对符合条件的依当事人请求准予撤诉。

6、另外,实践中,还应尽量避免“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而应将问题摆在桌面上,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以增加调解的透明度,真正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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