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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运用

来源:法否网 2025-10-13 07:14:49 5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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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运用
直接证据运用

一、间接证据的概念和运用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它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的运用如下

1、应当注意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锁链;

2、应当注意间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本身要有内在的关联;

3、应当注意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衔接协调一致,都是围绕着案件中的一个主要事实加以证实;

4、应当注意进行综合性的分析研究,既能从正面证实案件的事实真相,又能从反面排除虚假成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三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二、间接证据定案的原则证据的有效性与可靠性

只有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间接证据定案的原则
(一)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二)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构成锁链;
(四)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 没有矛盾;
(五)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 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三、直接证据说明证据必须直接证明证据是真实、可靠的。

你好,什么是直接证据,直接证就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如结婚证、房产证。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四、"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类型"

【问题解析】
间接证据是指对被审计事项具有间接证实功能的证据。这种证据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审计事项的事实。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它与其他证据结合。
间接证据具有间接证实的意义,使得案件证明更全面事实更清晰,判决更严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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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六条

五、电子证据能作为直接证据?

电子证据的认证标准,电子证据能否作为直接证据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再加上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及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现差错,故应当将电子证据划归间接证据。这是对电子证据法律本质属性的一种误解。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是以其是否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标准所做的一种分类。电子证据是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混合体,在不同情况下,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出现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出现,我们不应该以其易破坏性而否认其直接证明案件真实性作用。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运用,也不排除作为间接证据运用,这是由电子证据的多重属性所决定的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因此,“如果单从电子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都是客观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地说,产生电子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所反映的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2、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标准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证据的关联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能够成为诉讼证据的决定性因素。”对电子证据而言,如想被法官采纳,它必须能以其有效地解决诸如以下问题首先,这个电子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其次,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最后,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的要求。通过回答这三个问题,人们就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具体的电子证据的关联性了。

3、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某些事实必须是以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并且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由此可见,作为证明的材料无论是否具备合法性,都可以用以证明案件情况,但并不是每一件证据都能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被采用。合法性是采用证据的重要标准之一。电子证据作为一种证据形式,与传统证据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认为,储存在计算机内的都可以被销毁、改变,所以应将储存在计算机内的打印出来。而且各种加密技术都有解密的可能。此外,发生争议的双方将原始稍加改变,就可能改变最初始自动的原始文件,从而使电子证据能否被接受出现问题。该法规定“如果电子形式的报告、备忘录、记录或汇编系在业务活动中以正常程序制作的,则不得以系传闻为由,对该备忘录、报告、记录或汇编予以排除,但如果有证据证实,该备忘录、报告、记录或汇编在传达、存储方式或环境方面存在失实情况,则应予以排除。”

六、直接证据证据的直接性、直接性及其在证据运用中的

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一旦收集到确凿的直接证据,案件的主要事实便可得到证明。因此,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要重视直接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充分发挥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作用以便迅速、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的效率。为保证直接证据的证明价值,充分发挥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在运用直接证据时应遵守以下几项

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2、直接证据在实践中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其真实性、可靠性、稳定性较差,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从被讯问人或被询问人口中掏取直接证据,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直接证据,然而以上述非法手段获取的直接证据违背了陈述人的主观意愿,很难保证其陈述的真实性,且因其侵犯人权,为现代社会所不容。

3、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直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依据,原则上必须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性后,才能用以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依据。其中,对当事人陈述应当谨慎对待,既不能不信,也不能轻信。这是因为,当事人与案件的处理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陈述常常是真假难辨,虚实并存的,因此,必须有其他证据印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

4、孤证不能定案。任何证据都不能自己证明自己的真实性直接证据也不例外,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即使能够全面地描述案件的主要情况,也无法据此认定其反映的是真实的。因而,不能仅仅依靠一个直接证据认定案件。相反,直接证据也必须有其他证据的印证,并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特别是,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当案件是主要依靠直接证据定案时,则要尤其注意对直接证据的真伪予以查实。以不实的直接证据定案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这一历史的教训是应当特别予以汲取的。综上所述,代理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该协助当事人收集整理证据。常见直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在收集直接证据过程中,要依照客观、真实、完整的标准,使相关证据组成证据链,来促进案件审理进程。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听律网南阳律师。

七、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如何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的运用rn  

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胁迫、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方法搜罗证据。rn  2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两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3孤证不能评案。即只有一个直接证据,而无间接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rn  4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rn  间接证据的运用rn  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可否真实可靠。rn  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手续,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搜罗和使用。rn  3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可否互相衔接,互相商洽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rn  4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八、直接证据的运用

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一旦收集到确凿的直接证据,案件的主要事实便可得到证明。因此,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要重视直接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充分发挥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作用以便迅速、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的效率。为保证直接证据的证明价值,充分发挥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在运用直接证据时应遵守以下几项

1.严禁刑讯遏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1、直接证据在实践中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其真实性、可靠性、稳定性较差,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从被讯问人或被询问人口中掏取直接证据,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直接证据,然而以上述非法手段获取的直接证据违背了陈述人的主观意愿,很难保证其陈述的真实性,且因其侵犯人权,为现代社会所不容。

2、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直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依据,原则上必须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性后,才能用以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依据。其中,对当事人陈述应当谨慎对待,既不能不信,也不能轻信。这是因为,当事人与案件的处理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陈述常常是真假难辨,虚实并存的,因此,必须有其他证据印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

3、孤证不能定案。任何证据都不能自己证明自己的真实性直接证据也不例外,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即使能够全面地描述案件的主要情况,也无法据此认定其反映的是真实的。因而,不能仅仅依靠一个直接证据认定案件。相反,直接证据也必须有其他证据的印证,并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啮特别是,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当案件是主要依靠直接证据定案时,则要尤其注意对直接证据的真伪予以查实。以不实的直接证据定案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这一历史的教训是应当特别予以汲取的。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哪些证据属于直接证据这个问题的相关,我们知道,一切可以直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便被称为直接证据,在案件的审理中,虽然间接证据也很重要,但因为直接证据无须推理便可以认定事实,所以起到了主要作用。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听律网襄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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