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缓是独立于死刑的刑罚吗?
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
相关法律规定,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对罪行足够死刑者,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与两年的缓期,期间罪犯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则自动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则执行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四十八条
[2]《刑法》 第五十一条
二、死缓是否独立于其他刑种?
1.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不属于单独的刑罚种类。死缓和死刑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的不同。在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在审判程序方面,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诉,均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而死缓则是无论其是否上诉,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在刑罚执行方式方面,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处死,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三、死缓是什么?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由上可知,死缓和死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刑罚,死缓并不是死刑。
五、刑法中的死刑和缓刑的区别
死缓属于刑法规定的。死刑缓期执行仍然属于死刑的范畴,死刑有两种,一种是对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一种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六、死缓能否被减为有期徒刑?
1、可以。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即是说,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表现良好的,也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
2、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是指对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其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量。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至裁定减刑之日之间相隔的时间应计入有期徒刑的刑期内,但罪犯在死缓裁判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子和缓期执行的2年考验期不能计入有期徒刑的时限内。
3、如果从法院作出减刑裁定的时间起计量刑期,等于延长犯罪分子的事实上服刑期。因为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到法院作出减刑裁定书之日,还有一段时间,如果不计量在有期徒刑时限内,等于延长了犯罪分子的事实上服刑期。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七、死缓是不属于死刑的独立刑种吗?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不属于单独的刑罚种类。死缓和死刑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的不同。在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在审判程序方面,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诉,均须由最高人民复核,而死缓则是无论其是否上诉,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复核;在刑罚执行方式方面,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处死,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缓制度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限制死刑的实际执行,二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由于死缓制度是以罪犯应当判处死刑为前提,也就是说,行为人所犯罪行相当严重,国家予以最严厉的否定评价,故具有相当的威慑力,具有一般预防的功能。同时死缓制度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也即保留了执行死刑的可能性,这就促使犯罪分子必须改恶从善,从而达到特殊预防之效。不可否认,死缓制度对于贯彻“少杀、慎杀”,限制死刑实际执行起到相当的作用。也正是基于此,有的学者提出,应扩大死缓的适用面,放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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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主要是量刑辩护,在一审中主要是辩护犯罪达不到必须适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种有利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采纳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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