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和滥发补贴的区别如何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关于贪污罪与滥发补贴的区别为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而滥发补贴的主体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二、贿赂者将面临什么处罚和处理?
法律分析
贿赂的人的处罚是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
三、贪污罪贪污补偿款或征地补偿款可以定罪吗
刑法第382、383条规定,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数额在5000元上的;2个人数额不足5000元,但具有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以及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村民自治组织,故村干部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村干部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过程中亦可成为罪的犯罪主体,该类公务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干部从事上述公务过程如侵吞公共财物,即构成罪。当代检察官
四、贪污共有犯罪的处罚规定
你好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事实上贪污的数额;在共有犯罪中,对组织、主管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有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事实上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导致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有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有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2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能够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做法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予以行政处罚。 对屡次贪污未经处置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屡次贪污未经处置,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做法,既无受过刑事处罚,也无受过行政处置。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限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时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量,已过追诉时效时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量。 本条第3款限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有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有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有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有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犯罪分子在共有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人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受的刑事职责。对于共有贪污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有贪污数额超出5000元的,主要职责者都应予以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予以行政处罚。 司法机关在对贪污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置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贪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送还原单位;依法不应送还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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