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是包括四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候的主观状态;第二个方面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观法益以及客观造成的危害;第三个方面是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是,对于客体要件是侵犯了社会澡安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这都是有规定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四要件1.构成要件2.客观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的发生。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四、引诱、容留、容介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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