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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投诉书范本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投诉

来源:法否网 2025-10-10 00:26:07 1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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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投诉书范本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投诉
医疗事故投诉书范本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投诉

一、医疗事故投诉书范本如何写一份专业的医疗事故赔偿投诉书?

你好!当患方或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提出争议或投诉时,首先向各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争议受理办公室提出疑议,并出示身份证,填写医疗机构义务提供的《医疗资料封存申请书》,必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封存医疗资料,封条上必须有患方当事人的签字和医疗机构盖章,封存的医疗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患方要求复印病历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客观病历并盖医疗机构证明与原件相符。此外,医疗事故投诉解决途径有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人民法院判决等三条途径。希望可以帮到你。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条

二、《医疗事故起诉程序与流程》

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起诉程序是什么,医疗事故起诉流程是什么?”的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您好,关于医疗事故起诉的程序是什么呢的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发生医疗事故后可以通过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诉讼解决,前2种解决方式是在双方自愿的基本上进行的,后一种处理方式虽未复杂点,但是是相对公平,它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基本事项  

1、案由的选择  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医方只能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2、受理条件  

1、有医患关系;

2、医疗行为违法、违规;

3、患者有损害后果;

4、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之间因果关系;

5、患者有经济损失;

6、在诉讼时效内。  

3、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及证据  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公信证据除外)。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点击“咨询我”在线咨询,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三、"如何为医疗事故诉讼举证证据分析及证明材料"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它的,一是行为责任,就是由谁举证,二是后果责任,就是举证不能和举证不足的后果究竟由谁承担。那么医疗事故诉讼如何举证,怎么为医疗事故诉讼举证?

四、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罪?

1、认定医疗事故罪,核心在于认定该罪的客观行为,即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来说

1、“严重不负责任”是指①擅离职守的;②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④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⑤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⑦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2、认定医疗事故罪,要注意与医疗差错的相区分。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五、"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

六、"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起诉案由是否相同?"

起诉医疗事故的案由和医疗过错的案由是一样的,可以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作为案由起诉,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需要是医疗单位,要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赔偿患者的损失。

七、"如何审查医疗事故纠纷的认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前提,也是划分医疗事故责任的标准,医疗事故纠纷如何认定呢?医疗事故纠纷怎么处理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下医疗事故纠纷认定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医疗事故纠纷怎么认定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

5、危害行为和危害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是非常严重的事,但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后遗症极易混淆,应当掌握有关知识加以区别。其次,怎么处理医疗纠纷。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个方法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三种方法各有利弊,由于医疗损害赔偿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医学、法学的很多专业,调解协商简便易行,但往往赔偿金额偏低。

八、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恶性疟”患者以“重感冒”收住观察治疗,两天后死亡一.事故经过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就诊,以“重感冒”、“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解热镇痛药物输液治疗。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厕所时晕倒,返回观察室不久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20分死亡。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性疟疾”。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请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鉴定。本例患者,如医生能按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血检,及时确诊、对症治疗,年轻的生命就不至于过早地失去。虽不是医生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但其却是违规过失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构成了事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事故责任人没有违法过失行为,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在平常工作中,绝大多数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产生的。

九、"医院应尽快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时间表"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医疗纠纷诉讼需要哪些证据?如何收集医疗事故证据?"

医疗纠纷官司需要收集哪些证据患者一方要打赢官司,仍然要举出比较充分的证据。一般来说,下列证据是不可少的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机构以种种理由不予复印,患方可申请吊取证据。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十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如何确定医疗事故的责任和法律责任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

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但对于第2、3项事实,一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服务水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手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一无所知,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非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失比较困难。至于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普通患者是无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无的。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由于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因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供。因为它是医疗机构一方希望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的证据。而受害人在诉讼中不必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两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诉讼中无须提供这样的证据。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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