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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5-12 16:11:13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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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哪些?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具体规定

作为有限合伙人有哪些权利?合伙创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由若干名有限合伙人和若干名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企业进行的创业活动。而普通合伙指的是合伙创业的基本形式。它是指由若干个普通合伙人合伙章程组成企业进行合伙创业。当合伙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那么,作为有限合伙人权利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请看下文

二、"有限合伙人的哪些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风险提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三、普通合伙人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1、权利包括知情权、质询权、建议权、监督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获得利润分配的权利。

2、义务包括按约定缴纳合伙出资,以及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人为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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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股东会行使权利的范围,包括权利的行使和解除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五、“合伙企业中合伙成员是否有权占用他人所有权?”

瑕疵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与足额出资的股东一样,应当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因此,瑕疵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仍然有权将其有瑕疵的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转让给第三人。单纯就出资是否存在瑕疵而言,不应构成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此时股东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受让人是否明知或应知出资未到位的真实情况来确定。出让人未告知受让人出资瑕疵的真实情况,出让人对此也不明知或应当知道的,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对于转让人已经向受让人告知其股东存在瑕疵的真实情况,受让人仍然同意受让该股权的,则该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受让人同时亦无权申请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VIEWLIST}

1.股权转让后,一般情况下原股东不承担偿还官司债务的责任。公司是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还由公司享有和承担。

2.特别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要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1.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义务、逃避债务。这一条规定简单来讲就是说,本来该你股东承担的义务,通过股权转让而逃避,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你的投入资金和抽出资金不符,这也是禁止的。

2.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债务由原股东全部承担这条规定从字面上就能理解,就是说原股东再跟新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新股东为了股权不受瑕疵,特地让原股东在协议里面加上一句承诺对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负责。{VIEWLIST}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切记要注意股权转让与转让前的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股权转让款之后,即受让人应当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出让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让义务,办理股权出让的各种必经程序。至于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及股东内部责任的承担则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可以由各利益方另行商议,协商不成甚至可以另行来解决相关纷争。退一步讲,即使股东想将这两方面的事务一并解决,也一定要在相关协议中约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避免因法律关系的概念混淆而产生争议和诉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公司股东如何明确权利,如何成为公司的法人?

能够到律师事务所交律师代书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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