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赔偿清单一般工伤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赔偿标准
1、误工费受害人员的实际收入确定;
2、护理费,有聘请护理人员的,护理人员的收费确定;由家属护理的,家属的收入确定;不能确定标准的,一般按照60元/天机算;
3、营养费是16-20元/天。法条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护理费和营养费赔偿标准
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三、护理费赔偿标准
一、护理费赔偿标准是多少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②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③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
2、护理人数
①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②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
①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②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③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4、护理级别
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①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②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③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二、护理费计算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
护理费=当地护工同等级劳务报酬标准x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x护工人数(原则上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护理费的几种情形
1、受害人在治疗伤情期间的护理费;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的护理费;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地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费。
对于这三种情况护理费用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都明确地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聘请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的护理费;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受害人雇佣的其他人进行护理的护理费。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无论从事护理工作的人是谁,护理费都应当给予赔偿。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看护时,虽然表面上没有看护费用的支出,但受害人亲属或配偶的看护活动仍然具有金钱价值,此种出于亲情行为不能施惠给加害人,所以加害人也应当支付护理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21条
四、护理费标准是如何计算的护理费包括哪些?
1、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
1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2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因为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因而不应列入护理费。
2、按照护理人员的不同,也可将护理费分为三类
1是聘请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的护理费用;
2是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护理的护理费。注受害人的亲属和配偶进行看护时,虽然表面上没有支出费用,但是,这种看护活动仍然具有金钱价值,此种出于亲情的行为不能施惠于加害人,所以加害人也应当支付费用。
五、矿井工伤伤残分级及其护理费标准
工伤工人停工留薪期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住院期间存在生活自理障碍需要护理的,由治疗工伤医疗组织出具书面建议,用人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或者支付护理费,护理费的准则由所在省市限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出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能够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出12个月。工伤工人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限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七、误工费、生活费、营养费和护理费的最低标准与限制
护理费通常是50元一天,营养费酌情处置,法官自由裁量。误工费是患者的薪水来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20条
八、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的标准
误工费1、时间接受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定残日之前2、有固定收入实际收入减少1)误工扣发工资证明(盖章+三证)2)工资银行流水3)完税证明(政务中心地税局窗口)
3、无固定收入近三年平均收入;无法计算,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护理费1、护理等级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护理;
2、原则上为一人,鉴定要求多人的例外;
3、构成伤残,生活不能自理,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4、护工护理正规家政公司(三证);正规护工(发票为准)
5、家属护理误工减少;无工作——大致50多(咨询当地律师)至于营养费,让医院在医嘱上添加一项“需要加强营养”等字样,数额可自己协商。
十一、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和护士费计算标准
一、误工费的计算公式《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因此误工费的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误工收入(年月日)×误工时间。二、误工收入的确定1、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包括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若受害者的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也只能按照3倍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的人员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或是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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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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