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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有没有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11-21 20:01:42 2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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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有没有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有没有规定?

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在建筑工程招标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采用其他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建筑公司没有取得相应的许可证;这些条件都会导致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合同无效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认定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

1.应当立即停止履行;

2.若已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参照无效合同与承包人结算并付款。

3.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过错进行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有诉讼时效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确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没有诉讼时效规定。
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四、未经法定程序承包土地,合同是否有效?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方能有效。农村土地承包有五个法定步骤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工作涉及全村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经过一个比较完善的程序才能顺利开展土地承包工作。为防止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的随意性,从程序上确保土地承包的公平、公开、公正,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第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第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第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这一阶段直接关系到承包方案的能否落到实处。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将承包方案的落实。
第五,签订承包合同。这是土地承包的最后阶段。这一阶段,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照公开组织实施的承包方案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在签订承包合同过程中,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发包方不得拒绝与承包方签订合同,也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承包方接受一些不公平的条款,例如,不得通过合同限制承包方的权利或增加承包方的费用负担。在实践中,土地的家庭承包合同一般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部门拟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的规定,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21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问题解析】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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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六、总包单位承建三无工程,法院判劳动合同无效,应承担错误责任

还需要合同的商定及你们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具体情况,建议你们委托专业律师帮你们处置. 如果还遇到什么问题需要律师的帮助,能够电话联系我,我会尽我所能的帮助你,为你依法维权。

七、"总包单位承建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证刚补办,合同无效的犯错吗"

如果分包单位手续有问题,总包负有连带职责。 你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花很多时间分析回复,必须要了解许多具体情况才好分析,以免错误判断,建议你能够联系我面谈。

八、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法律依据有哪些?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期限、测算办法、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等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在工程项目合同中约定。由于立法滞后,政府引导、监管的缺位,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存在很多问题  

1、招标文件没有载明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却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招标文件虽然载明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但不明确具体数额比例,待中标后由招标人一方单独决定数额,使中标人无所适从。  

3、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但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甚至有的招标人直接以中标人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进度款,违背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客观上也造成拖欠工程款包括履约保证金后果,可能引起拖欠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连锁反应。  

4、履约保证金收取主体多种多样,有的招标人直接收取,有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  

5、有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要按照投标价的一定比例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是按投标总价的一定比例提交,有关人员通过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金额很容易推算出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这就可能对投标人的利益形成潜在威胁。  

6、有的招标人或发包人直接收取现金。这样易产生风险,也不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7、发包人占用履约保证金时间太长,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后退还。但有的和质保金捆绑到一起,往往质保期满后才退还,严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经营。  

8、以高额履约保证金吓退不知底细的投标人,易产生暗箱操作、围标、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等情形。前一段我们审查过一份建设工程合同,以超过30%的巨额投标、履约保证金要求投标人参加投标、中标人签订合同。但一个标段仅3000万元,要求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交纳10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且拒绝银行保函),如果中标,该项资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占整个造价的33%多。有的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与意向单位设“局子”,用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

九、"法院主动审查租赁合同是否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这需要看该资料与案情关系怎样了,建议当面询问律师,依法维权。

十、建设工程合同未备案与未备案的不一致怎么办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所规定的以备案合同为依据并非绝对,例如。如果有发生纠纷,变更了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两份合同俗称“阴阳合同”。经过备案的合同往往在许多方面对施工方有利,那么就应当以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实际上。从司法实践当中来看。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不一致的,如果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那么应当实际情况确定,特别是工程款纠纷时;反之,如果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版本相同,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施工方往往主张应当以经过中标备案的合同为依据,如果建设方和施工方签订的两份合同版本不同,那么应当以备案的为准,而不依据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21条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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