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程序
1. 接受中标通知书。
2. 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3. 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4. 谈判。
5. 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 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三、"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按以下情形认定1、若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起诉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若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则合同有效。
风险提示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四、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吗?
工程发包人可以依法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五、承包人未按时完工,发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如果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解除。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工的,承包人已经明确表明或者以实际行动表明不会再继续施工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发包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内承包人仍未继续施工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般需要遵循哪些程序?
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程序:1、接受中标通知书。
2、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3、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4、谈判。
5、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建筑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七、承包人在工程中是否需要购买材料或承担什么责任?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二、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1]《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
[1]《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八、承包人和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程序
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程序:1、接受中标通知书。
2、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3、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4、谈判。
5、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九、包工头应避免在未经公司同意下转让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形及应否支持发包人解除合同的请求
建设工程合同为什么不能转让?这属于转包行为,《建筑法》中明文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转包”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定义,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截肢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十、"发包人停止合同,承包人可索赔管理人员薪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限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做法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商定的时限内无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法时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决裂格,并拒却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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