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相关规定
只要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就是属于有效的条款,但如果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那么该条款就属于无效条款,比如说如果免责条款的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
二、民法典如何规定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效
有效,但法律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所限制。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
三、"民法典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有效,但法律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所限制。
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四、民法典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保险合同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五、合同免责条款及其法律救济
一、什么是合同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商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职责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答允,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两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两方当事人职责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职责为目的,隶属民事法律做法。二、免责条款的法律救济1、在合同订立阶段,免责条款的提议方必须确保该免责条款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的组成部分。首先,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是免责条款发奏效力的前提。一个无效的合同,免责条款是不可能发奏效力的。其次,免资条款必做成为合同的组成都分。必须载于合同之上,或能够举证证明被免责条款的表面合同的部分。2、本着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提议免责条款,是免责条款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我国《合同法》第40条和第53条分别从平等和公序良俗原则角度出发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了约束,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免责条款,如免除承运人将货物过失托付托运人指定的接收人之外的其他人的职责,也是不为合同法理论和实践所认可的。
3、使用清楚、明确,不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表述免责条款的,是当事人提议免责条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免除或减少未来风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如果免责条款的表述不明确,在发生疑义时,会被从严限制解释,以保护相另一方的利益。例如1在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职责还是侵权职责时,由于侵权职责规范“适当兼顾人类活动自由和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的特殊职责,在免除违约职责还是侵权职责不明确时,应选择只免除违约职责。2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犯错职责和无犯错职责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职责可否包括犯错职责时。因对犯错职责的追究是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基本要求,首先选择只免除犯错职责。3在购销合同中,当事人两方商定若买受人在肯定期间内对货物的质量不提议异议,即视为货物合格,出卖人不负责。在这里,免除的是出卖人“已经托付的货物”的瑕疵职责,还是“尚未交货”的瑕疵职责在用语不明确时,解释为只免除“已经托付的货物”的瑕疵职责,不免除“尚未交货”的职责。因为按通常理解,对尚未托付的货物在质量上可否合格,买受人难以知晓。4在当事人有权商定免除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所负职责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所欲免除的职责可否包括第三人所负之责不明确时,解释为免除第三人所负的职责。但是,如果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所负之责系有意职责或重大过失职责,而条款制作人所负之责为无犯错职责或通常过失职责,那么就不免除第三人所负的职责。
3、在格式合同中商定免责条款的,应主动提请另一方当事人注意该条款的存在。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免责条款的存在,事实上上是对相对人合法权利的限制和掠夺,故免责条款的应当获到相对人的认可。由于在通常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合同条款只需明示即可,不愿意定必须在合同书中写明,加之格式合同“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特点,相对人往往忽视合同具体。因此,《合同法》第39条限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平等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法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职责的条款,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限定赋与了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主动提请另一方注意该条款和说明该条款的义务,如违背该限定,将会导致该免责条款无效。
4、对未在《合同法》分则中限定的合同,应特别注意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如《保险法》、《拍卖法》、《海商法》等。
5、注意证据的保留。对保险人来说,即使履行了《保险法》限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在诉讼阶段如果不能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会被视为无“明确说明”,依然会濒临败诉的结局。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40条和第53条分别从平等和公序良俗原则角度出发对免责条
[1]《合同法》 第39条
六、民法典中的合同免责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合同法免责的条件有约定免责和法定免责。1.约定免责。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议规定免责的条件,但是不能造成对方人身损害,也不能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法定免责。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可以免责,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中的合同免责条件有什么?”相关。如需更多帮助,点击咨询按钮可一键快速咨询律师。困扰您的问题,将有专业律师快速帮您解答。相关补充1民法典中承揽合同的特性有什么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相关补充2民法典规定口头合同成立的条件有什么口头合同和普通合同成立要件一致,分为三个
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
3、合同的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
七、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吗?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因此,合同中“被保险机动车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应为无效条款。同时,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张某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其他条款申请A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并支付施救费、评估费等合理费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十九条
[2]《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3]《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
八、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是什么?
为了防止故意行为,违反道德或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事故,以及危险难以预测的事故,寿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称为“除外责任”或“责任免除”。这一条也很重要,保户应该注意寿险公司不是无所不保的。由于寿险种类繁多。险种各有特色,因此即使是常用条款也会有所变化,所以,在购买寿险时,一定要详细阅读条款的各项。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区别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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