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效力 > 民法典行纪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民法典行纪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9-04 20:32:27 4 人看过
立即咨询 咨询助手 当前在线

建议继续咨询我并更详细描述自身情况,以获得更多律师解答,24小时在线。

民法典行纪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民法典行纪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一、民法典行纪合同的效力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6、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7、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8、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民法典第11章行纪合同的规定

【问题解析】
民法典对行纪合同的规定如下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咨询,咨询你的问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
[2]《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二条
[3]《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三条

三、"民法典规定典型的行纪合同类型"

典型的行纪合同有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
法律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民法典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有以下这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五、民法典草签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问题解析】
《民法典》规定草签合同满足下列条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草签的合同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草签的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相关要求;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形式。
以电子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咨询,咨询你的问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2]《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六、民法典对行纪关系的规定

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都有以下这些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6、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7、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8、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要件

法律分析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基本要件有以下这些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三是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合有严格区别。效力待定合同的判定标准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要件都是哪些?”相关。专业的问题建议交给专业的人来解决,如果您还有疑虑,可以联系听律网律师为您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相关补充1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构成要件都是什么?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构成要件有以下这些 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 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 三是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合有严格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的判定标准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相关补充2民法典中合同效力要件和效力类型是什么?合同的效力要件有以下几点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它们的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它们的经营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为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逃避法律的行为,或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都将导致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的和目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合同的和目的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还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合同效力类型有以下几种

1、有效合同。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2、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或者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被确认无效。

3、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

4、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八、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的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构成要件有以下这些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三是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合有严格区别。效力待定合同的判定标准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律师提示以上是对“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构成要件都是哪些?”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页面按钮咨询,我们安排专业律师为您答疑。相关补充1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要件都是什么?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基本要件有以下这些 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 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 三是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合有严格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的判定标准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相关补充2法律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呢?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相对人是否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九、民法典中的准合同有哪些?

在《民法典(草案)》中,《民法典》合同编共29章,

526条,占条文总数的五分之二以上。新增6章98条。在上,完善了合同编体系和债法,增加了电子合同签订履行,新增预约合同、悬赏广告、情势变更、合同的保全、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完善了格式条款、利益等第三人合同,删除了与民法典总则重复的撤销合同、无效合同、代理、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等。《民法典》合同编第三分编命名为“准合同”,合同编的体系变为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三部分。准合同是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该先决条件是指决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条件。如许可证落实问题、外汇筹集、待律师审查或者待最终正式的打印、正式签字(相对草签而言)等。准合同与合同从形式上无根本区别,格式均一样,只是有时定为草本或正式本之别。但从法律上说,有根本的区别。准合同可以在先决条件丧失时自动失败,而无需承担任何损失责任;而合同则必须执行,否则叫"违约"。《民法典》准合同部分,规定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两类准合同。《民法典》第三分编准合同原文如下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并且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更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时,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获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获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获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获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综上所述,《民法典》规定的准合同主要涉及了具体的合同体系、删减的合同名目等。除此之外,合同虽然有强制履行的制度设定,但是不能通过绝对的强制对抗当事人的意识自由,这样是不合理,存在偏颇。具体的情况,需要以实际情况和签署合同的当事人为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条
[3]《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一条
[4]《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二条
[5]《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三条
[6]《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四条
[7]《民法典》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九百八十五条
[8]《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
[9]《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10]《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八条

十、"民法典试用买卖合同视为购买的法律效力"

试用买卖合同成立后有以下效力

1、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试用;

2、买方接受并妥善使用标的物,并应该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同意购买的决定;

3、同意购买的,则应支付相应价款,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试用买卖转变为普通买卖;

4、不同意购买的,应将标的物退回,一般不需要说明不买的理由。如果买方在试用期间届满后对是否购买试用物没有作出明确表示的,则应推定其同意购买,卖方有权请求买方支付价款。《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3]《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八条

十一、民法典中的合同重点有哪些?

《民法典》第三分编准合同原文如下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并且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更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时,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获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获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获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获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以前的法律条款规定比较简单,只有2个条文,《民法典》合同编用8个条文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分别作出详细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过去教科书和法律均把不当得利放在前,无因管理放在后。《民法典》作了修改,把顺序调整一下,把无因管理放在前,不当得利放在后。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是紧密相连的。如捡到走失的动物,主动照顾,并及时与主人相联系,这是无因管理。如果不归还,就变成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往往是前提,不当得利则是后果。因此,《民法典》予以调整。从上述不难看出《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编符合国情,能回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也能把握中国的时代脉搏,更填补了以前法律的空白。因此,《民法典》的合同编不仅能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而且使《民法典》跟朴实,各接地气。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条
[3]《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一条
[4]《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二条
[5]《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三条
[6]《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四条
[7]《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8]《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
[9]《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10]《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八条

十二、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

法律分析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相关。更多相关问题解答,你可以点击页面咨询按钮,描述您要咨询的法律问题,我们将根您的据描述为您匹配合适的律师。相关补充1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情形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代订的合同。关于合同无效是责任的分担,对合同无效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或有责任的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判令过错方返还无过错的财产时,还应该注意让过错方赔偿其占用无过错方财产而给无过错方赞成的损失,如利息等。如果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补充2效力待确定的合同有哪一些效力待确定的合同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3]《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延伸阅读:
未成年人签订劳动合同未成年人签劳动合同有效吗?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怎么办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行纪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2023打麻将被拘留吗
工会委员未满任职期被解除动合同怎么赔偿工会委员被解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行纪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 免责条款无效的条件和原因

    2025-09-053 人看过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

  • 2023打麻将被拘留吗

    2025-09-044 人看过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

  • 未成年人签订劳动合同未成年人签劳动合同有效吗?

    2025-09-042 人看过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

  • 民法典行纪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2025-09-044 人看过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

  •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怎么办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2025-09-043 人看过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