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偿付不足时再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
原保险为不足额保险而第三人偿付不足时,再保险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行使代位权1、原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的原则
2、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按比例受偿的原则
对于原保险为足额保险,或者原保险为不足额保险但第三者应当并且能够赔偿全部损失时,若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无论被保险人是先向原保险人还是第三者索赔,均可以获得相当于全部损失的赔偿,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问题在于如果原保险是不足额保险,而第三者不具备赔偿全部损失的能力,不能全部履行赔偿义务时,追偿回来的部分如何分配,这关系到原保险人、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所支出的保险金和所受损失能否得以弥补的问题。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漏缺,导致保险实务中保险金扣除权和保险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后果的巨大差异,致使理论界与实务界就此问题有较大争议。本文认为,如果原保险为不足额保险而第三人偿付不足时,再保险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行使代位权。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被提起诉讼时,应如何处理?
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四、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能否就保险人未赔偿部分向第三者索赔。
保险法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仅限于其已经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对超出赔偿金额部分,其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即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如果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即使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也不足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因此,从公平角度讲,对于未获赔偿部分,被保险人应当有权向造成事故的第三者索赔,即使保险人已经依法行使了代位求偿权,也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为保险人对其未赔偿部分不享有代位求偿权。因此,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以保证被保险人在因第三者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能够全部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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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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