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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5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的

来源:法否网 2025-11-23 15:44:44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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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5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5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的

一、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追诉标准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二、非法行医罪的刑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准与量刑标准

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获利被告人A、B夫妇两人在没有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前提下,因非法接生和用B超机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而于2005年被判刑。但夫妇二人却并未真正悔改。两人于2008年11月开始,又开始重操旧业,并联合了被告人C、D等人组成了一个专门通过B超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条龙队伍。A等人分工合作,有人招揽生意,有人做鉴定,有人做引产和流产手术,另外有人负责接送孕妇等。A等人通过此种方式,以鉴定为女孩,元的收费标准,为男孩则600元至800元的收费标准,先后共为上百名孕妇进行了胎儿性别鉴定等非法活动,数十名孕妇因为怀有女胎而将孩子流产。而A等人则通过这一非法行医活动,获取了不菲的报酬和利益。非法行医罪如何定罪量刑2010年10月25日,浙江省三门县人民公开宣判了这起引起轰动的浙江“B超堕胎一条龙”案。B、A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和两年,并各处罚金8万元;靳好某等4人,被分别判处1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罚金两万元至5000元不等。

四、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 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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