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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

来源:法否网 2025-10-21 18:46:45 2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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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如何写有法律效力?

合同上写明下列条款的,具有法律效力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2、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3、合同价款或报酬;

4、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5、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办法;

7、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签名;

8、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形式。
以电子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订立合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

你好!关于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1、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2、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3、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违法而无效。   

4、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5、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6、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7、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8、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9、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10、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11、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违法而无效。   

12、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13、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14、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15、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1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三、工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

规定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下:企业内部承包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一个新名词。企业内部 承包合同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合同类型,它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制为前提,把竞争机制引进企业内部,以合同形式明确企业与承包者的责、权、利关系,从而达到深化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有很多关于内部承包合同的定义一种观点认为内部承包合同是指“企业与内部承包职工之间通过签订一份协议,并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企业内部职工来完成一定生产(销售)任务的经营方式”。另一种观点将内部承包合同定义为“企业将自己的一个部门或分支机构,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明确企业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管理形式”。还有一种观点将内部承包合同定义为“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以上概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有几个特点一、企业将特定的经营任务交由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完成;二、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三、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以下简称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四、企业与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建筑企业相比于一般的企业有一定的特殊性,这是由于建筑企业产品的特点所决定的,和其他工业产品相比,建筑产品体积大、复杂多样,价值巨大,更重要的是,建筑产品关系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产品的质量及安全极为重视,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结合建筑企业的特殊性与内部承包合同的一般特征,我们可以将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定义为建筑企业与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协议,将以企业名义承接的工程项目交由承包人组织施工,建筑企业对财务、工程质量、技术等方面加以管理、监督,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向建筑企业缴纳一定管理费的经营合同。

六、个人与建筑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相对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现在的计价方式不符合约定或明显对相对人不公平。

3;第二种结算方式是可调价、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之后,个人明显不得成为承包方。合同无效后不能返还的,不能够返还的折价补偿,从实务来看大部分是挂靠,就应当按照这个方式进行结算?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那么有可能会驳回其诉请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贵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无效的,发包人有过错的、计价方式,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有的是施工图加预算加签证。折价补偿的标准和分担的核心就按照已经发生的实际费用来进行核算、内部承包等;第三是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招标无效的”其法条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二款,只能折价补偿。《民用房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第一是承包人未取得资质及超越资质,相当于双方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折价标准已经达成默契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能够返还的返还,其表现形式,应当参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承包人既要有营业执照,基本上是两个法律后果第一种结算方式是固定价,有营业范围;再一个是。折价的标准、联营,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另外还必须有有资质等级,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来分担这个损失,应当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履行无效合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必须招标的有七种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正是基于此。

2,有如下三种计价方法,按什么进行折价,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我们都知道建设工程价款里面包括。

4、间接费,最符合行情和实际情况、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承包人从事建筑工程必须具有主体资格;3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予支持,有的是合同价款加签证;第三种结算方式是成本加利润的方式;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具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方可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当事人;第二是“借用资质”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一个是返还,相对人现在贵公司有直接费,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包死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贵公司与相对人对于工程所采用的应当是第一种方式,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
[1]《民用房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第五十二条

七、"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您好,该条共有两款。因此,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是径行向发包方主张权利,以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为补充。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看。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但在适用该规定的时候,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必须了解和掌握条文背后的理念和价值取向。”纵观第二十六条所采取的逻辑结构,人民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既是有现实需要又具有理论基础的,首先应当坚持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突破为补充的理念,必须坚持以合同相对性为原则,可以明显看出,第二款规定,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对于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的。如能给出详细信息,第一款规定了“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而不应盲目使用甚至滥用,在适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应当慎之又慎,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1]《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
[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
[1]《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
[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

八、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1、《合同法》确立了居间合同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

2 、 虽然《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投标,当是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 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活动中,施工企业委托他人进行居间,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所付居间费用有具体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为由,对建筑工程领域的居间行为予以肯定。这从《合同法》的适用角度来说,无疑是正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投标书,让居间人参与其投标事务并支付一定劳务费的约定,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因此居间行为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若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也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称居间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定居间合同无效,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如果居间双方的签章真实有效,并且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居间双方约定的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形等法定无效的情形,就合法了。形式和有任一个不合法的,就可能因为无效而得不到保障。

4、因为建筑工程领域中的好处费等潜,并非无法透明化,居间的付出与收益往往严重不对等,有损公平合理原则,这使得法院有必要对居间条款的适用进行解释和裁断。起拟签订工程居间合同时,关于工程居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注意协议有效的前提是形式合法,合法,否则法院会判定该合同无效,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为条件,所在合同中不要注明一定完成工程等条例。上述就是听律网为您进行的解答。

九、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何为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指施工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就特定业务及相关经营管理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一种企业的内部经营方式和激励机制。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内部承包合同特指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合同,其含义是施工企业与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签订承包协议,约定许可内部职工完成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实行核算,自负盈亏,向施工企业缴纳管理费等。故,内部承包合同的三个特征是第一,内部承包合同主体之一的内部承包人必须是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员;第二,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表现之一是内部承包人需要向施工企业缴纳管理费,施工企业则需要对内部承包人进行一定的管理;第三,内部承包合同的内部承包人在经济上可以核算,自负盈亏。其实,内部承包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也一直没有系统性的专门规定,但内部承包的经营模式并不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就内部承包的本质属性而言,它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模式。内部承包合同对内涉及到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法律关系,鉴于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即主体间具有隶属关系,但这个隶属关系并不能完全左右整个内部承包合同的,故,内部承包合同发生内部纠纷要区别处理。通常认为,内部承包合同发生内部纠纷一般受合同法的调整,但涉及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属于劳动法调整的争议事项时,受劳动法的调整。而内部承包合同对外会涉及到内部承包人(项目经理)构成代表施工企业的表见代理的情况。《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通用条款关于项目经理的规定,可以推出项目经理是具有项目经理资质的企业职工,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施工企业代表人。故而,内部承包下的项目经理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构成代表施工企业的表见代理,对外签订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二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一)内部承包人是否与施工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内部承包人必须是施工企业的员工,与施工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从而保证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适格,这是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是否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具体可通过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单、人事档案管理等来判断。如果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就无从谈起接受公司的管理,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成内部承包合同因涉嫌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而导致合同无效。(二)内部承包人是否接受施工企业的管理《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中已明确提出了对承包人资质的管理问题。因而,在确定了内部承包人确实为施工企业员工的基础上,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还要考虑到施工企业是否有对内部承包人资质进行管理。资质管理,一方面是指施工企业对内部承包人的人员管理,即施工企业为内部承包人配备了足够的专业人才,比如建造师、造价师、设计人员和监理人员等,组建专业团队保障工程项目顺利推进,另一方面是指施工企业对内部承包人的财务管理,即施工企业严格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付款时间、付款条件的约定来向内部承包人付款,比如,内部承包人只有在相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才向其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三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裁判1劳动关系不存在导致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是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会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情况、考勤记录等综合认定。当事人若不能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或支付过工资等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将不予支持劳动关系存在的主张,内部承包合同也因主体不适格,涉嫌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而归于无效。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2014苏民终字第00371号“王洪与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施工企业缺乏对内部承包人的资质管理导致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当事人虽然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内部承包的权利义务,但实际中并无证据能证明施工企业对内部承包人进行资质管理,即无证据证明施工企业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内部承包人相应的支持,故该部分事实不足以认定施工企业履行有效的内部承包合同中施工企业应尽的义务。因此,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实际系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的性质,应认定无效。案例索引市中级人民2015浙杭民终字第2990号“卢永生与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3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则合同无效,但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依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虽然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因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而无效,但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承包人要求对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案例索引广州市中级人民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6161号“朱和平与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舟山市定海区人民2015舟定民初字第1083号“卢艳与恒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发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如果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内部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其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案例索引陕西省高级人民2013陕民一终字第00048号“孙正荣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蔡延新、徐州华夏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5内部承包合同有效,内部承包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对本属于施工企业的责任可向其追偿内部承包人将工程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在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后,可以依据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有效的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要求施工企业对内部承包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垫付的工程款承担相应的责任,应予以支持。案例索引市天心区人民2013天民重字第00323号“马中其与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6内部承包合同有效,实际施工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责任的,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后,可向内部承包人追偿内部承包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对外,内部承包人系代表施工企业履行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直接由施工企业来承担;对内,由于承包的性质决定了工程最终的盈亏均由内部承包人来承担,故施工企业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内部承包合同向内部承包人进行追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1]《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1]《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十、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内部承包是我国以来出现的一个新名词。企业内部 承包合同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合同类型,它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制为前提,把竞争机制引进企业内部,以合同形式明确企业与承包者的责、权、利关系,从而达到深化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法律是允许签订建筑行业内部承包合同的,与挂靠不同,只要符合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那么内部承包合同就是有效的。建筑企业相比于一般的企业有一定的特殊性,这是由于建筑企业产品的特点所决定的,和其他工业产品相比,建筑产品体积大、复杂多样,价值巨大,更重要的是,建筑产品关系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产品的质量及安全极为重视,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结合建筑企业的特殊性与内部承包合同的一般特征,我们可以将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定义为建筑企业与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协议,将以企业名义承接的工程项目交由承包人组织施工,建筑企业对财务、工程质量、技术等方面加以管理、监督,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向建筑企业缴纳一定管理费的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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