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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政府西宁市已经制定出台了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规

来源:法否网 2025-10-28 21:24:29 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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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政府西宁市已经制定出台了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规
西宁市政府西宁市已经制定出台了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规

一、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10条解释和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权属未进行登记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未进行商品房销售备案的;
(四)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已作他项权登记,未经他项权人书面同意的;
(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广西崇左市宁明县产假法律法规如何规定的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
法律规定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三、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产假的法律规定为多少天?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
法律规定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在前款规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听律网引用法规
[1]《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四、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产假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1]《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五、"宁德市福安市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
法律规定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六、西宁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公园内禁止行为。

西宁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非法施工的,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西宁市“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详细

西宁市“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人不签订《“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园区城市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未签订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具体。

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一)在街道、绿地、河道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及其他污物的;(二)在街道、绿地、广场焚烧垃圾、枝叶、纸钱及其他杂物的;(三)占道进行牲畜交易、屠宰的;(四)在主要街道流动兜售商品的;(五)在市区道路、广场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六)管理不当致使禽畜粪便污染公共环境卫生的。

九、西宁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什么事情?

西宁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收取,按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十、"西宁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办法第七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保护"

西宁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办法第七条 非法收购市政公用设施各类器材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

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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