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缓是否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1、死缓是能减为有期徒刑的。法律规定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律其他规定。
2、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五十条
二、死缓能否减为有期徒刑?
1、可以。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即是说,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表现良好的,也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
2、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是指对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其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量。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至裁定减刑之日之间相隔的时间应计入有期徒刑的刑期内,但罪犯在死缓裁判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子和缓期执行的2年考验期不能计入有期徒刑的时限内。
3、如果从法院作出减刑裁定的时间起计量刑期,等于延长犯罪分子的事实上服刑期。因为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到法院作出减刑裁定书之日,还有一段时间,如果不计量在有期徒刑时限内,等于延长了犯罪分子的事实上服刑期。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三、死缓是否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即是说,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表现良好的,也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是指对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其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量。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至裁定减刑之日之间相隔的时间应计入有期徒刑的刑期内,但罪犯在死缓裁判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子和缓期执行的2年考验期不能计入有期徒刑的时限内。
如果从法院作出减刑裁定的时间起计量刑期,等于延长犯罪分子的事实上服刑期。因为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到法院作出减刑裁定书之日,还有一段时间,如果不计量在有期徒刑时限内,等于延长了犯罪分子的事实上服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四、死刑缓期执行是否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因此,如果被判处死缓以后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是有可能减为有期徒刑的。重大立功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五、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是否算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转为无期徒刑并不是减刑,只是死缓制度的一种特征,是一种对死刑缓期执行的处理方式。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
而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我国刑法的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50条
六、死缓能否减刑?
判处死缓的,在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直接减为有期徒刑。依据《刑法》规定在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对其限制减刑。
七、死缓能减为有期徒刑吗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且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的,可以假释。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1年;对一次减2年或者3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八、死缓是否可以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在判刑的时候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无期徒刑还有一种是有期徒刑,在服刑的过程中如果无期徒刑的犯人表现好的话是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刑之后,至少要服刑10年。在人民作出减刑的裁定之前,罪犯应当在中积极表现,争取机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九、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是否可以减为无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怎么办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的处理,如下所述《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缓要件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死缓处理方法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犯罪情节和人生危险性等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限制减刑;重大还可以犯罪情节在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时终身监禁。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五十条
十、"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如何又无期"
1、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肯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要求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2、假释考验期,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要求的犯罪分子附要求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得到假释的罪犯制定肯定时限的考察,这段时限就是假释考验期。刑法第83条限定的假释考验期“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无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量。”“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坐牢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事实上执行13年以上,才能够适用假释。”可见,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肯定低于总刑期的二分之一;《刑法》第八十五条限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时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无本法第八十六条限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坐牢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八十五条
[2]《刑法》 第八十六条
十一、死刑缓期执行是否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起算问题,是指对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其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至裁定减刑之日之间相隔的时间应计入有期徒刑的刑期内,但罪犯在死缓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和缓期执行的2年考验期不能计入有期徒刑的期限内。如果从法院作出减刑裁定的时间起计算刑期,等于延长犯罪分子的实际服刑期。因为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到法院作出减刑裁定书之日,还有一段时间,如果不计算在有期徒刑期限内,等于延长了犯罪分子的实际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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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主要是量刑辩护,在一审中主要是辩护犯罪达不到必须适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种有利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采纳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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