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后能否申请笔迹鉴定?
开庭后不提申请笔迹鉴定,笔迹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证据,程序法的规定,任何认为笔迹可以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的,必须要在法院开庭之前提出鉴定的请求,具体来说,必须要在开庭前、证据的举证期间,提出笔迹鉴定的请求。
二、法庭申请笔迹鉴定可以吗,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庭申请笔迹鉴定可以。是需要由其中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之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申请,然后双方当事人在经过质证之后就可以确定一下提供鉴定的样本。之后就是需要选定鉴定机构,然后对此进行鉴定。
三、法庭开庭后,我提出鉴定指纹、笔迹,法庭也留下了我的指纹和笔迹,然后告诉我回家等通知说什么时间交鉴定费再通知我?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你作为被告着急什么?法院要将你的鉴定申请移交技术部门,由其通知你与原告共同选择鉴定机构,这一般得一周时间,鉴定机构鉴定出来一般两个月内就会有,法庭会得到鉴定后,择期开庭,鉴定期间是不计算在审理期间的。
四、在民事诉讼中,笔迹鉴定需要开庭后才能吗
在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在一审中没有申请笔迹鉴定的,二审按此规定应不予准许。《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1《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2《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3《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4《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三条
五、我想资询一下,比如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忘了把所有的借条都拿出来,等到第二次开庭的时候,再拿出来,这算不算呢?笔记鉴定能不能鉴定出是否是同天写的?
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否则除法官认为对方一定要进行质证的情况外,对方可以不予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借条未过诉讼时效也可以另行起诉,如需进一步帮助可与我联系。
六、尊敬的律师您们好!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另一方要求笔迹判定,我认可并且要求另一方在一个星期内申请判定,请问另一方可否能够再次申请笔迹判定?我有权阻止吗?因当事人还在也有手印,笔迹判定准确吗?
笔迹判定要花判定费,由你先垫付。录音证据及证人证言应当能证明事实的真相。另外,这么大笔的钱的借贷,应该有相关的银行记录等,如果另一方不能说明借债用途并提交银行存取款证明,法官综合上面的录音证据及证人证言,能够认定该借贷关系不存在。
七、一审不予做笔迹鉴定,二审还可以做笔迹鉴定吗
在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在一审中没有申请笔迹鉴定的,二审按此规定应不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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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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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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