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法律效力的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一定事由而归于固定。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除了需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外,还须具备其担保债权额的确定。那么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
二、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将产生以下法律效力一是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普通抵押权。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依照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二是确定被担保债权的范围。被担保债权额确定时存在的主债权,不论其是否已到清偿期或者是否附有条件,均属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范围。被担保债权确定时存在的被担保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也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但是在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才发生的主债权不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三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后,一旦债权到期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的额度不得超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高担保额。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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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
三、民法典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所谓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是指因某一事由的出现而将原本不确定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化的过程。很多原因可能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设立最高抵押合同时约定的期限已经达到,也就是决算期届至,最高额抵押理所当然确定。
2、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经过协商,终止以后再行交易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的抵押效力或终止交易,最高额抵押权确定。
3、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决算期的,当事人中的一方提出终止交易或终止以后的交易的担保,最高额抵押权也应确定。
(三)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或抵押物经过查封时,或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某一债权未受清偿,而抵押权人有实行抵押权的要件时,或抵押权人已申请拍卖抵押物时,抵押权确定。同样,如果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查封时,也构成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
最高额抵押权一旦确定,其直接后果就是确定哪些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哪些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其优先受偿之范围须受最高限额之限制,亦即须于最高限额抵押权确定时,不逾最高限额范围内之担保债权,始为抵押效力所急,超过最高限额之债权,仍无优先受偿权。”③也就是说,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时,确定存在的,在约定担保范围内,不高于最高限额的债权有优先受偿权,不在约定担保范围内,或其数额超出最高额的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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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
四、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的几种因素。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的事由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三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五、"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债权确定原因"
【问题解析】1.不可能出现债权;
2.债务人或者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限届满;
4.对债权确定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应当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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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三条
六、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后,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七、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能否转入最高额担保范畴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八、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原因。
法律分析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的事由有1.不可能出现债权;
2.债务人或者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限届满;
4.对债权确定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应当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有什么事由”相关。不同律师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您不太确定,请继续咨询听律网专业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情况,我们会安排专人与您联系。相关补充1担保人的权利有什么担保人有什么作用担保人的权利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如果是一般保证人则享有先诉抗辩权等,担保人的作用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约定承担其担保责任。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相关补充2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是什么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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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三条
九、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认定条件
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认定条件,是《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抵押权人的债权在下列情况下确定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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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三条
十、保证期间债权人转让的债权人,债权人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是当事人的权利。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是对主债权的担保,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应当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当然,债权转让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也并非没有限制,首先,主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的行为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作出的,保证人才继承保证责任;其次,债权转让后,保证人是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保证人仅对特定的债权承担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那么,在出现债权转让情形时,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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