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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有诉讼标的物的诉讼会进行受理吗

来源:法否网 2025-08-09 21:38:19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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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有诉讼标的物的诉讼会进行受理吗
法院对有诉讼标的物的诉讼会进行受理吗

一、无诉讼标的物的诉讼法院是否需要受理?

有诉讼标的,没有诉讼标的物的诉讼法院会进行受理,在一起没有诉讼标的物的案件里,只要有诉讼标的,法院也会进行受理。
但在合同里面诉讼标的一般与诉讼标的物并不是要同时存在的,但在案件里面没有诉讼标的,那么法院就不会进行立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
按照证券交易并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二、"关于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的比较"

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3、标的物,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三、共同诉讼标的多个案件的审理程序

法院对于多个案件的诉讼标的共同的,可以进行合并审理,即将分开的多个诉讼案件变成一个必要共同诉讼,人民法院进行统一审理,这样就可以节约诉讼资源,但是要注意的是,在法院进行合并审理的过程中,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必须共同出庭,法院在判决时也必须进行合并判决。

四、诉讼标的指诉讼案中,被要求在案件中使用或享有的物品或实体的统称。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最后有几点需要温馨提醒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五、"合并审理同一标的物的审理方式"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

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

六、"法院是否能够受理无起诉标的的诉讼?"

会进行受理的;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七、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法院会受理吗?

诉讼必须有明确的当事人(原告与被告),对于找当到当事人分两种情况处置一种情况是原告不知道被告是谁,法院肯定不会受理。二是原告知道被告是谁,也知道被告的基本情况,只是被告失踪了,找不到。法院能够受理,诉讼文书能够公告送达,法院能够缺席裁判。

八、"诉讼标的的一般概念"

你好,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

九、人民法院处理诉讼标的高于诉讼标的是如何应对?

可以查封被告价值高于诉讼标的的财产。r比如原告的金额是100万元,而被告只有一套房屋,价值300万元,就可以原告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查封。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r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应当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十、法院诉讼标的是诉讼的对象吗?

是的;诉讼标的作为当事人争议并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对象,在具体民事案件中应什么标准予以识别,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学者争论最激烈的理论之一。对于诉讼标的的识别,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和新实体法理论。目前从整体上看,新诉讼标的理论,也即以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确定诉讼标的的理论,在理论界已占据统治说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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