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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吗?

来源:法否网 2025-10-22 18:07:03 1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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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吗?
担保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吗?

一、担保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担保人不能行使撤销权。我国法律将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为债权人,仅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担保人并不属于债权人的范畴。担保人只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方具备债权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说债务人的行为侵害了担保人的债权。因此,担保人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二条

二、担保人有权撤销合同吗?

1、担保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2、我国法律将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为债权人,仅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担保人并不属于债权人的范畴。

3、担保人只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方具备债权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说债务人的行为侵害了担保人的债权。

4、因此,担保人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三、担保人能行使撤销权吗?

担保人不能行使撤销权。我国法律将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为债权人,仅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担保人并不属于债权人的范畴。担保人只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方具备债权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说债务人的行为侵害了担保人的债权。因此,担保人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四、担保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问题解析】
担保人不可以行使撤销权。
我国法律将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为债权人,仅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担保人并不属于债权人的范畴。
担保人只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方具备债权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说债务人的行为侵害了担保人的债权。
因此,担保人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地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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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

五、债权人能否撤销担保人的责任?

可以免除,债权人是否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免除担保人责任后,实际上是降低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能力,可以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权利,在只有一个担保人的情况下,不会涉及其他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六、担保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与可撤销行为

法律分析担保人并不属于债权人范畴,担保人只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方具备债权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说债务人的行为侵害了担保人的债权。因此,担保人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担保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与可撤销行为是什么”相关。遇到此类问题不比担心,点击页面咨询按钮,详细描述纠纷起因、经过和,以及您的诉求,我们将快速安排律师为您解答。相关补充1无担保债权与无担保债权人指的是什么意思?无担保债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没有提供担保的债权,即普通债权;而无担保债权人则是指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不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常见的债权担保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质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汇票、支票、本票等。

2、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4、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5、留置。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相关补充2担保人的权利有什么担保人有什么作用担保人的权利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如果是一般保证人则享有先诉抗辩权等,担保人的作用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约定承担其担保责任。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

七、担保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依据和基本

法律分析担保人不可以行使撤销权。我国法律将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为债权人,仅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担保人并不属于债权人的范畴。担保人只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方具备债权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说债务人的行为侵害了担保人的债权。因此,担保人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地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担保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吗”相关。如果没有找到符合您情况的答案,欢迎随时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我们24小时在线为您解答法律问题。相关补充1担保人能拒绝履行担保吗担保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以拒绝履行担保

1、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人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3、担保责任因担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4、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5、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超过担保期间的,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7、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8、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相关补充2抵押权人是担保物权人吗是。抵押权人是就是担保物权人。只不过担保物权比抵押权的概念要宽泛。担保物权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的统称,质押、抵押是担保物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

八、合同签订后,被担保人有违法行为,担保人是否可以撤销?

单方撤销肯定是不行的,因为合同签了,生效了你单方终止履约是违约,除非你在合同中约定了可以这么做。但依据契约自由,三方协商(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一致可以终止、解除或变更担保合同。如果你担心自己利益受损可以依据担保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如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即让其拿出财物来抵押或提供保证人如果你一旦承担了保证义务,他无法换你你就可以行使抵押权或找那个担保人要。所谓的“不可撤销担保”以及“可撤销担保”实际上我国对这一来自国际贸易上的术语以及含义并不承认。我国的担保法,一旦担保成立和有效,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法定的脱保条件实现。担保人不能单方面撤销担保,否则设定可撤销的“担保”,对债权人而言,无确定保障。以下是对“不可撤销担保”的分析及解释,供参考。“不可撤销”一词据说源于信用证的惯例,信用证有不可撤销与可撤销之分,信用证开出之后,未经受益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否则即为可撤销的信用证。不可撤销担保是保证担保的一种形式,大多出自银行之手,国际商会的裁决对“不可撤销”的解释是指银行(担保人)不得单方面地不经受益人(债权人)的同意而解除自己的担保责任。这里的“银行”是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出现的。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在一些借款合同案件中,作为贷款方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也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要求借款方的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是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人不得随意免除保证责任或者放弃某些抗辩权的契约。如合同往往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或文件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不可撤销担保合同的实质是担保是否具有性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对担保缺乏明确的规定,以及不可撤销担保合同表述的不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上出现分歧。一、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冲突与解决思路“无条件与不可撤销”的约定属于担保的典型表述之一,即有了无条件不可撤销条款的担保合同,一般会被视为担保合同,国际商会的相关文件也肯定了这一表述的有效性,国际间也通常将其解释为担保合同。在审判实践中,对担保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国际贸易或融资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合同的性质,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认,并与从属性担保制度并存。另一种意见认为,的、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贸、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予以限制,否则会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而后一种意见在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最高人民在这一问题上严格区分国内和国际两种情况,对于对外担保和外国银行,机构对国内机构的担保的效力予以承认,而对于国内企业、银行之间的担保采取否定态度,不承认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在“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与宁波东方投资公司代理进口合同案”中认为,海南公司的担保合同中虽然有“本担保函不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代理进口协议书无效而失去担保责任”的约定,但在国内民事活动中不应采取此种担保方式,因此该约定无效,对此应当按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其理由主要是,担保存在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容易引起更多的纠纷。而且,担保具有国际性,与国内经济交往格格不入。然而,由于最高没有对国内担保效力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其判例对下级又无当然的约束力,致使各地在许多涉及担保合同案件中对其效力的判定也并非一致,有的地方实际上也承认了担保在国内的有效性。因此,目前在实践中对担保效力的认定上既存在国内国际的差别,也存在地方差别,严重破坏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为了消除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在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上,应当承认当事人约定的有效性,而不应实行内外有别的做法。二、承认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效力的具体理由(一)从理论上讲,从属性担保的最大特征是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受制于担保与主债权肠厂斑断职登办券暴猾之间的从属性,而基于此属性,各国法律对保证人均有不同程度的保护,除了规定保证人可以享有主债务人主合同对债权人享有的一切抗辩外,还赋予保证人一些特别的权利,从而使债权人利益实现的难度加大,而且容易使其卷入复杂的诉讼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担保越来越不适应需要,因为,“保证担保不是一种特别安全的担保形式,在很多情况下保证人对其承诺的保证书下解除责任”。因此,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些条款,限制与排除法律对保证人的保护性规定,以达到摆脱担保合同从属性的,既是对债权加强保护的一种手段,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位保障的一种措施,符合经济发展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也符合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原则。(二)从现行立法上看,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的效力与主债务分离符合我国《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即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里的约定显然是针对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而言的,而不是对担保合同效力的约定。我国《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也与此一致。可见,我国担保法对担保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的空间。最高的法官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也讲到“担保法是承认担保的法律地位。保证是适应国际商业界和金融界的商业实践和国际惯例而产生的一种新类型的担保方式。”(三)承认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也应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为担保法上的权利是一项私法权利,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或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不应对当事人的订约自由加以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表现在担保中,就是保证人通过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的约定放弃了法律赋予其的抗辩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是没有问题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担保法》 第5条
[1]《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7条

十、"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可以撤销担保人名单?"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有以下三种情形,结案了名单,当事人便可以申请将其失信名单删除;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一般经审查,任务为申请符合规定,只要失信人履行债务后,一般依当事人申请(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受理申请后3-

5个工作日可以删除。欠债还钱,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大约1-2天即可办完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会按流程审批删除;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应当将失信人有关信息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确定删除到删除。依据《若干规定》第七条。参考;(三)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1]《若干规定》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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