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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吗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法否网 2025-08-26 19:10:54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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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吗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吗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吗?

通常来说,格式条款并不是全部都是无效条款,我们需要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判别。
通常无效的格式条款情况如下

1.合同本身无效的情形,那么其中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无效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只考虑自身角度,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加重他人责任、免除自己的责任等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导致合同的订立使得另一方权利被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

四、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在格式条款存在以下情形时,会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免除其责任
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2、加重对方责任
是指格式条款含有对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例如规定消费者对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当承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超乎常理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如偷一罚十等。

3、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按照合同的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
例如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只能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而不能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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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采用哪些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A、格式条款B、诚信原则C、非格式条款D、法律规定···答案……C、非格式条款。

六、"民法典中文版不当得利法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
[3]《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4]《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八条

七、"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条款"

1、 《总则》部分《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 《合同编》部分《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在总则部分规定的基础上,第985条正文确定的是不当得利的基本构成,为个案认定指示方向。但书部分明确了三种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情形,是本次《民法典》编纂的新增部分。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986条规定善意受领人,即不当得利关系中的受益人在利益不存在时不负返还义务,有学者称之为利益不存在。确立该的原因在于受领人和给付人,即不当得利关系中的受损人都相信取得的利益具有法律,受领人对其可以保留取得利益的信赖应受法律保护。出于保护善意方的立场,法律亦应使此类受领人的财产状态不致因发生不当得利而受不利影响。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相对于第986条,第988条意在将利益不存在的善意受领人和无偿受让利益的第三人区分开来,前者无返还义务,但后者和受损失人之间成立不当得利关系,受损失人有权向其请求返还。结合法理,该条之适用应以得利人正当转让得利为前提;否则,得利人取得的利益应视为仍然存在,不得拒绝承担返还义务。在此情形下,如果受损失人径直请求第三人返还不当得利,则该第三人有权拒绝。此外,当“利益”表现为有体物、股权、知识产权,它们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已被受让人善意取得时,受损失之人也无权请求该受让人返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2]《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2]《民法典》 第985条
[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
[2]《民法典》 第986条
[3]《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4]《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八条
[5]《民法典》 第986条
[6]《民法典》 第988条

八、民法典中不当得利的规定有哪些?

不当得利是《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985条
[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
[3]《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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